日前,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將於下月起施行。新規的&&,將進一步規範法律援助程序,豐富完善便民措施,讓廣大群眾在需要時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得法律援助服務,切實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新規明確了法律援助的申請流程,對於訴訟事項,申請人應向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於非訴訟事項,申請人則可向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事由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這一指引使得群眾在申請法律援助時方向更明確、步驟更清晰。
在審批時限上,法律援助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給予法律援助。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服務;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這一規定大大提高了審批效率,保障了申請人的知情權。
為簡化手續,法律援助機構在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時,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或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承諾,免去了繁瑣的證明材料,減輕了群眾負擔。
在案件辦理方面,法律援助人員應在完成後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並自結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結案歸檔材料。法律援助機構則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補貼,保障法律援助人員的權益。
新規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應健全便民服務網絡,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和聯絡點的優勢。通過服務窗口、電話、網絡等方式,為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服務提供便利;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當事人,可以提供上門服務,將法律援助送到群眾家門口。(記者雷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