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高速公路車輛救援 我省明確收費標準
省發改委、省交通運輸廳近日下發《關於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確定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車輛救援服務正常運行。
明確服務收費範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接受委託,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車輛、故障車輛進行拖曳(牽引)、吊裝運輸等清障施救工作,向委託方收取的拖車、吊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車輛搶修、貨物裝卸及轉運、路面清理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相關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拖車服務按照作業里程計費,10公里以內的作業里程按照基價收取,10公里以外的作業里程實行加價收費;吊車服務按次計費。根據車型,拖車服務基價分為六檔,最低350元/車·次,最高850元/車·次。與之相對應,10公里以外的作業里程,每公里加收標準最低10元/公里,最高35元/公里。吊車服務收費也是根據車型分為六檔,最低800元/車·次,最高2600元/車·次。拖車、吊車服務收費標準實行上限管理,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不超過規定的最高上限標準範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健全救援服務體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按照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配備標準配置車輛、設備和人員等救援服務力量,在高速公路沿線統一布局施救站點,並將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納入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提高車輛救援服務效率。
規範救援服務行為。實施高速公路救援,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則。接到車輛求助信息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調度指揮就近的救援車輛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實施救援。事故車輛應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就近原則指定的地點停放;故障車輛原則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也可以拖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停放地點,但不得強行拖移車輛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託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上述收費標準及相關事項執行至2029年9月。(何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