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崗期試用期實習期 期期有坑步步當心-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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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1/15 08:35:11
來源:山西晚報

試崗期試用期實習期 期期有坑步步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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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試崗期試用期實習期 期期有坑步步當心

  人社部門梳理“避坑”指南,幫求職者守好職場“第一關”

  “這裡只提供實習崗位,不算正式用工。”

  “試崗7天,需要完成相應任務,通過後,才能正式入職。”

  “恭喜你通過試崗期,下面我們來談談試用期的問題。”

  求職季,不少求職者被實習期、試崗期、試用期搞得暈頭轉向,甚至誤踩權益陷阱。1月14日,省人社部門發布提醒,我國法律對實習期、試用期有明確規範,但沒有“試崗期”的規定,其本質是違法用工手段,求職者需認清差異、守好職場“第一關”。

  “試崗期”有陷阱?果斷拒絕

  一些企業會用“新崗位考察”“適應期”“試工”等説辭,在面試後設置一定時間的“試崗期”。臨近試崗結束,再以“經驗不足”“人崗不匹配”等理由辭退勞動者,並拒絕支付試崗期工資。這樣,試崗期成了“白用期”,勞動者想通過投訴舉報、勞動仲裁等途徑討薪時,由於未簽訂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又成了維權難題。

  人社部門提醒,法律上並沒有“試崗期”“試工期”的概念,只有“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就是説,不管是以什麼名義,只要存在用工行為,用人單位就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捏造“試崗期”“試工期”“新崗位考察”“適應期”等概念,規避法律義務,是違法的。

  求職者如果遇到需要試崗且不發工資的企業,請果斷拒絕。這很有可能是用工陷阱,求職時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權益受損。如果不慎接受了試崗,一定要注意蒐集保存能證明你工作任務、過程的相關證據,如工作溝通記錄、工作成果文件、打卡截圖等,以便發生糾紛後依法維權。

  “實習期”與“試用期”區別大

  不少高校畢業生在走出校門前,都要經歷實習期。實習是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課堂教學的重要環節,是學生了解社會、接觸生産實際,獲取、掌握生産現場相關知識的重要途徑。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當事人的目的不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雙方協商確定的雙向考察期限。試用期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補充人力資源的目的;實習期是在校學生為了提早熟悉專業工作、提高自身素質,到用人單位的學習鍛煉。

  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內的只能是勞動者,處於實習期的一般是在校學生。企業不得招用已畢業人員以“實習”名義用工。

  性質不同。實習期是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若發生糾紛,可通過學校與企業協商解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的考察期,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範。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實習期、試用期,還有一個概念叫“見習期”。依據《就業促進法》及地方政策,針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失業青年等群體,可安排到見習基地進行崗位實踐,目的是提升就業能力。見習期間不建立勞動關係,但會發放見習補貼並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我省,有見習需求的求職者可以登錄省人社廳網站人社一體化公共服務&&,在“公共就業”一欄,“就業見習崗位”版塊查詢相關信息,在線申請就業見習。

  關於試用期,這些事你要知道

  作為法律明確規定的考察期,試用期的相關權益有剛性保障,求職者一定要爛熟於心。

  期限不能“隨心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合同期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調崗、續簽時不得重復設置。

  工資有“底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以太原市為例,2025年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150元,試用期工資若低於該標準,或未達合同約定工資80%,均屬違法。

  合同社保“一個不能少”:試用期必須納入勞動合同期限,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無效,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用人單位需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登記,即使雙方協商一致,也不能免除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

  解除合同“有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用人單位若要解除合同,需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且需書面説明理由,不得隨意辭退。

  勞動者試用期期間因個人原因辭職,除了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培訓與保密事項),一般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 時 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武佳

  小貼士

  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錶”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糾錯】 【責任編輯: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