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明確“紅線”
規範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
12月18日,山西晚報·山河+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我省&&《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辦法》,首次明確違規干預情形,建立“誰發現、誰登記、誰報告”制度,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這份新規詳細列出多種屬於違規干預的情形,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明示或者暗示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明示或者暗示不按照審批、核準的招標事項內容進行招標;明示或者暗示通過“明招暗定”“先建後招”等方式虛假招標;明示或者暗示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項目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明示或者暗示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或者不招標,或者不符合邀請招標條件的實行邀請招標;非法干涉或者限制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所屬地區或所屬部門;為招標人(採購人)指定招標(採購)代理機構;強制具有編制招標(採購)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採購人)委託招標(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強制招標人(採購人)編制或者報審標底,或者干預其確定標底;非法限制招標(採購)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範圍;以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的數量;非法干涉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的選取;非法干涉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評審)、中標結果;非法干預、影響評標(評審)的過程和結果;明示或者暗示以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方式謀取中標;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出借資質用於招標投標活動;明示或者暗示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採購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明示或者暗示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明示或者暗示招標人(採購人)簽訂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合同;明示或者暗示中標人轉包、違法分包中標項目;明示或者暗示中標人使用特定生産廠家、供應商的原材料、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設備、服務等;明示或者暗示招標人(採購人)超出合同價進行結算;明示或者暗示逃避行政監督,干擾行政監督部門正常監督執法檢查和處理工作;違規獲取、洩露未公開的項目信息;干擾項目的異議、質疑、投訴、舉報;以及其他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的行為。
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按照“誰發現、誰登記、誰報告”的原則實施。當發生應當登記報告的情形時,被插手干預人應當全面、如實填寫《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表》。鼓勵被插手干預人在登記報告過程中提供電話、微信、短信、錄音、錄像等真實、有效的證據材料。登記報告過程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相關信息洩露給他人,嚴防失密泄密。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對《報告表》反映的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及時進行梳理甄別,按有關規定分類處理處置。對報告內容屬實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受處理情況記入公職人員個人廉政檔案。
據悉,被插手干預人如實記錄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被插手干預人,對打擊報復的,嚴肅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插手干預人存在不全面、如實、及時登記和報告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利用登記報告制度誣陷他人等情形的,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公職人員採取授意、脅迫、命令、暗示、唆使等方式,致使被插手干預人不登記報告或不如實及時登記報告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公職人員責任。(記者 張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