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安排下居家備考,算正常出勤嗎?-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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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22 10:42:37
來源:山西晚報

在公司安排下居家備考,算正常出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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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在公司安排下居家備考,算正常出勤嗎?

  人社部門舉案説法,多種情況“視同正常出勤”

  正常出勤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行為。那麼,在公司安排下居家備考,是否視同正常出勤?什麼情況可以“視同正常出勤”?近日,省人社部門舉案説法,幫助勞動者更好地理解“正常出勤”。

  張某於2024年3月7日進入某消防檢測評價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當天張某被消防檢評公司派駐至某新能源公司擔任消防安全員。2024年7月,消防檢評公司根據該省關於從業人員需要持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規定,通知張某回家備考資格證書。張某提出能否邊工作邊備考,公司不同意,要求張某從2024年7月6日起回家備考,取得資格證後再返崗。2024年8月1日,張某通過考試取得職業資格證後&&公司要求回公司上班,但公司卻稱沒有合適的崗位,具體上班時間要等通知,且未支付張某7月6日後的工資。張某不服,認為自己回家備考及參加考試均是應公司安排,故回家備考期間應當視同正常出勤,公司需要正常支付工資。因協商未果,張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照2024年6月份的工資標準向其支付7月份的工資差額。

  仲裁委認為,張某在消防檢評公司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回家備考及參加考試均是應消防檢評公司安排,且回家備考參加考試的主要目的是為保障消防檢評公司正常開展生産經營活動,張某在該期間的情況類似於參加企業培訓,應視同正常出勤,消防檢評公司應按正常出勤發放張某7月份的工資,因此對張某主張消防檢評公司支付7月份工資差額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根據相關規定,一些特殊情形下,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也應當“視同正常出勤”,通常有以下幾種:

  勞動者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女職工享受産檢假、哺乳假期間。《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期間。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勞動者參加用人單位安排的培訓,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與維護勞動者自身的相關專業能力與資質,對勞動者自身職業能力有所提升,但最終目的是勞動者可以為用人單位提供更有質量的工作效益,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參加培訓或者相關職業證書復訓等活動,是用人單位生産經營中開展業務的組成部分。在培訓期間,勞動者依然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因此用人單位安排的培訓可視為正常出勤。如果勞動者自行參加繼續教育等活動,應認定不屬於用人單位安排培訓範圍,勞動者因此請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請假期間的工資。(記者 武佳)

【糾錯】 【責任編輯: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