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電動自行車充電費和服務費明年起分別計價
電動自行車是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數量龐大。9月3日,山西晚報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為降低居民的充電負擔,2025年1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要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分別標示、分別計價。
據悉,我省將嚴格落實有關電價政策,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涉及非電網直供電的,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量,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也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執行居民合表電價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壓等級為不滿1000伏的按照每千瓦時0.487元執行;其他電壓等級的按照每千瓦時0.477元執行。執行居民合表電價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具備峰谷分時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在徵得用戶同意後,可選擇執行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推動降低充電服務費。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等原則,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具備運營能力的街道辦、居(村)委會、小區産權單位、業主委員會等,可自建充電設施,並從低確定充電服務費。對第三方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倡導小區産權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不收或少收場地租賃費用、不參與或降低收入分成,將讓利空間用於降低充電服務費。據悉,實施後,設施運營單位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引導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合理形成,推動降低群眾充電負擔。沒有按照電費、服務費分開計價標價的,有關部門將按照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進行監管並結合實際處罰。對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電費加價問題,按照不執行政府定價開展監管並處罰。(記者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