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太原進一步規範統一失業保險政策
失業保險總費率按照1%執行,實施期限至2024年底
近日,太原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太原市稅務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醫保局聯合發文,要求全市各縣(市、區)開展業務培訓、規範經辦流程、嚴格防範風險,進一步規範統一失業保險政策。
按照要求,太原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與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聘用人員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鎮職工方式參加失業保險,享受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待遇。
2023年12月31日前,用人單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參保地保持不變。2024年1月1日後,新參保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參保原則,與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地保持一致。目前,失業保險總費率按照1%執行(其中,單位部分0.7%,個人部分0.3%),實施期限至2024年底。
參保單位每月以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單位月繳費工資基數,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當年月繳費工資基數,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金以省內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計發基數,按90%的計發比例計發,2023年全省統一標準為1782元/月,失業保險金標準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按此比例自行調整。
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以失業人員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可領取3個月;滿二年不滿三年的,可領取6個月;滿三年不滿四年的,可領取9個月;滿四年不滿五年的,可領取12個月;滿五年不滿六年的,可領取14個月;滿六年的,可領取15個月,以後每滿一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丁園 趙聖傑 李曉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