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指導意見

以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2022-06-05 09:28
編輯: 張思思
來源: 西安日報

  為加快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規範項目認定相關程序,6月2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指導意見(試行)》,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築面積以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標準接受政府指導,按照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90%執行。

  存量房屋可改建成保障性租賃住房

  據了解,指導意見(試行)明確,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産業園區配套用地等非居住存量土地,利用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利用公租房、中央租賃住房租賃市場試點項目以及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中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定的均可列入認定範圍。

  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項目權屬清晰、申請主體明確。建築面積以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可適當放寬。租金標準接受政府指導,按照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90%執行。出租對象為通過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審核的新市民、青年人。規模標準為通過改建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原則上應以整棟、整單元、整層為基本單位,規模不少於50套(間)或建築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

  被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

  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産業園區配套用地、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等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依據現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節能等審批手續。

  利用存量房屋等改建、納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按照《西安市租賃住房房源籌集工作實施細則》及市住建局、市資源規劃局等部門關於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租賃住房的相關審查指導意見執行。

  申請單位持項目認定書後,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納入資金補助和金融支持申請範圍等支持政策。

  存在這五種情況之一的將被取消項目資格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項目所屬區級住建部門核實並報市住建局撤銷項目認定書,取消享有的相關優惠政策,具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置並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責任。包括: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無正當理由1年內未開工建設(改建),或無正當理由連續停工3個月以上的;違規出售、以租代售或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違規經營或違反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規定的;項目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改建項目認定書到期的;因破産清算、徵收拆遷等原因確需撤銷的。

  此外,設置有認定期限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期滿前3個月向市住保辦提出續期申請,也可申請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經批准退出管理的項目,由市住建局出具撤銷項目認定書,恢復原有房屋用途,取消保障性租賃住房民用水電氣暖價格以及金融貸款、稅收等優惠政策。■首席記者 梁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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