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面前要“聽勸” 任性妄為要不得

2022-05-01 10:01
編輯: 張思思
來源: 陜西日報

  春光正好,你是否躍躍欲試,想來一次“説走就走”的旅行?

  休假宅家,你是否無聊難耐,想呼朋喚友辦一次熱熱鬧鬧的聚會?

  排隊等待,你是否“靈機一動”,想靠“聰明才智”躲避檢查登記?

  ……

  “五一”假期的到來,讓公眾有了放鬆休息的機會,但也讓部分人對疫情防控放鬆警惕、産生懈怠,試圖“頂風”而動。

  對此,法官嚴肅提醒: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切莫任性妄為!

  “疫情當前,依法防疫是每個人都應該守住的底線。”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四級高級法官楊陽&&,當前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對疫情防控及其中的個人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外,各地各單位都依法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舉措。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更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假日出行不任性

  3月10日,呼和浩特市民趙某不配合防疫人員指令,駕車衝擊疫情防控關卡,最終被當地公安派出所依法處以行政處罰。2020年2月19日,廣西籍男子韋某無視工作人員檢查指令,駕駛車輛多次衝撞疫情檢測交通執勤卡點,最終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節假日人員流動增大,基層防疫工作人員把守防控點,對過往人員及車輛進行檢查,是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公民應當遵守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檢查,不得衝撞防疫關卡,更不得傷害防疫人員。”楊陽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相關規定,強行衝闖因疫情防控封鎖的危險場所、警戒區或者不遵守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防疫任務的,將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此外,即使此類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仍存在違法情節的,可能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休閒團聚不任性

  4月28日,在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相關負責人&&,在對已經明確感染途徑和傳播關係的171例感染者進行初步分析後發現,近一半感染者感染原因與聚餐相關。

  “摘下口罩”的餐飲場景為病毒的快速傳播提供了空間和途徑。因此,公眾在假期內可能還需多一些克制與忍耐,減少不必要的聚會聚餐,切實履行相關義務,當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

  此前曾有案例,行為人隱瞞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未按規定向當地報備,在自身出現發熱等症狀的情況下,多次&&公共場所,外出購物、就餐、打牌,後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造成多人被隔離、確診,嚴重妨害了當地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最終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

  楊陽&&,依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其他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公民要自覺遵守防疫措施,餐館、網吧、商場等經營場所也要加強防範和應對,一絲不茍落實防疫責任。”楊陽説。

  防疫執法不任性

  “特殊時期,實施嚴格的防控措施有其必要性、合理性,但極端化、野蠻化執法顯然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應當及時糾正並追責。”楊陽指出,疫情發生以來,基層執法工作者、社區工作人員戰鬥在防控疫情一線,付出了巨大努力。但也有個別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簡單粗暴執法,公然侵犯公民人身財産權益。這種行為即使出於防疫目的,也是違背法治要求,要受到處罰的。

  制度必須“硬核”,執法不能野蠻。楊陽提醒,防疫人員既要認真負責,也要堅守法律思維和法治底線,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水平,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社會穩定。

  疫情防控具有複雜性、艱巨性、反復性,節假日人員流動頻繁,疫情輸入和擴散風險持續存在。大家務必引以為戒,自警自律,增強大局意識,共同築牢疫情防控“安全線”。

  記者 陶玉琼

010070270010000000000000011112151128613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