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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违反世贸规则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博玉 2017-11-17 10:16:17

新华社布鲁塞尔11月17日电 (记者帅蓉、梁淋淋、田栋栋) 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驻布鲁塞尔分所高级律师鲍咏庆近日在此间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并没有从根本上放弃“替代国”做法,而是变相延续原有做法,继续实行贸易保护,这有违世贸规则。 

根据欧洲议会15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投票通过的这项修正案,欧盟将在对非欧盟成员国反倾销调查中引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不再使用“替代国”方法。 

根据该修正案,如果确认欧盟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存在“市场严重扭曲”情况,欧盟对其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具有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第三国产品价格和成本来计算倾销幅度。按照欧盟立法程序,该修正案还须经欧盟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预计表决将在本月内完成。 

鲍咏庆说,尽管欧盟多次明确表示,修改反倾销法是为了履行世贸组织协议下的义务,将以往针对个别“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做法,变成不设黑名单、不专门针对个别国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但业界普遍认为,所谓“市场扭曲”的标准与原“非市场经济”标准实质内容没有根本性改变,可以说是“新瓶装旧酒”。 

根据该修正案,确定某个国家或行业存在“市场扭曲”的标准应当包括政府政策与影响力、国有企业比例、本土公司是否获得歧视性优惠或补贴、金融机构独立性以及是否充分执行破产法、公司法和财产法等。 

鲍咏庆认为,世贸组织规则里并不存在“市场扭曲”的概念和定义,它是由欧盟单方面提出的。据他分析,从文本措辞和以往案例来看,修正案中描述的方法明显是专门针对中国这样的经济体所设计,同时也会波及俄罗斯、越南等国。 

鲍咏庆强调,这说明欧盟表面上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义务,本质上却在变相延续原有“替代国”做法。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应于去年12月11日终止。 

鲍咏庆还认为,修正案生效后将在两个层面违反世贸规则。一是它本身违背了欧盟在世贸组织协议下的义务,因为它仍在变相实施“替代国”做法。二是它在具体案例适用中也将违反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因为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与欧盟目前在个案中使用的“成本要素替代”方法非常相似,而后者已被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定为违反了世贸规则。 

修正案另一引发热议的内容是“市场扭曲”事实举证责任,即欧盟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调查国的某个产业或企业是在扭曲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运营。这区别于现行方法中由涉案出口国企业自行举证并未受非市场经济因素影响的情形。 

为避免出现欧盟申诉方举证困难,修正案生效后,欧委会将不定期调查分析某一国或某一特定行业的状况,做出书面研究报告,并规定这些报告可以成为欧盟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诉、主张适用“市场扭曲”条款的依据。 

鲍咏庆认为,这意味着“在判定是否存在‘市场扭曲’的竞技场上对方球员和裁判是同一个人”,排除了应诉企业在欧委会调查过程中提出有效质疑的可能。应诉企业只能寄希望在欧委会做出终裁之后的司法审查程序中,通过提出反证推翻欧委会研究报告的结论,这将造成更大举证难度。 

对中国企业而言,在现行方法下,欧委会只能用第三国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国内销售价格和成本,整体替换相应中国产品的国内售价和成本。新法案虽然核心内容未变,但允许欧委会对同一产品的各种成本要素可部分采用中国数据,部分采用多国参考数据。 

“也就是说,欧委会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和裁量,哪个对它更有利就用哪个。欧委会选择余地变大了,法律确定性减弱了,这实质上是一定的倒退。”鲍咏庆说。 

鲍咏庆还指出,新法案中设定的“祖父条款”也违背了欧盟在世贸组织的相关义务。根据修正案,从新法生效之后直至既有反倾销措施日落复审前,欧盟将对既有反倾销措施和正在调查的案件继续实施“替代国”方法。此类“祖父条款”等于变相延长了“替代国”做法。 

鲍咏庆表示,对于欧盟上述违背其世贸组织义务的行为,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是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其他拥有管辖权的司法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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