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12月21日電(記者黃安琪)“當AI行為造成嚴重危害時,責任鏈條應如何追溯?是追究設計者的算法缺陷責任、生産者的生産缺陷責任、使用者的不當應用責任,還是監管者的失職責任?”在日前舉行的第十六屆博和法律論壇上,來自理論實務界專家學者就相關話題展開了探討。
上海市法治研究會副會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東品&&,如何填補傳統刑事法律理論與新型經濟形態、技術應用間的銜接空白;如何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滿足涉新質生産力案件的辦理需求;如何提升知識産權刑事保護體系對新興技術成果的保護範圍、力度及響應速度;如何在刑事偵查、辯護、審判中合理應用法律科技工具,都亟待探尋答案。
中國犯罪學學會副會長、上海市犯罪學學會會長應培禮&&,刑法必須在“保障社會安全”與“促進創新發展”之間尋求平衡,既要避免過度干預阻礙創新活力,又要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進行必要的規制。
“一方面要通過明確刑法保護邊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從而有效保護創新主體的積極性。”應培禮説,另一方面,刑事手段的運用必須保持謙抑與審慎。在新興産業領域,許多技術應用尚處於探索階段,法律性質和社會風險有待觀察。刑法應避免過早、過寬地將尚不明確的行為予以犯罪化,從而防止刑法成為阻礙技術探索和産業創新的“絆腳石”。
“我認為,刑事司法實踐需要應對的,不是新問題,而是舊問題的新表現形式,比如網絡犯罪中犯罪場合的變化、行為表現和風險的變化等。”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思維認為,這也意味着刑事司法實踐理念將從穩定轉向應變,事後回應向事先預判,消極向積極轉變。“未來,針對新型案件的刑事司法實踐中,法律解釋、跨領域協作、行業融合等必要性要愈發凸顯,也是法律從業者努力的方向。”王思維説。
專家們普遍認為,數智時代的數據安全與數據犯罪治理困境突出,數據作為新質生産力核心要素,其採集、存儲、流通、利用過程中的法律邊界模糊,數據洩露、非法交易等犯罪行為的打擊與防範面臨技術與法律雙重挑戰。
應培禮介紹,當下我國對數據犯罪的規制模式是權利保護模式,體現為“刑法先行”的規制理念和“絕對權”的保護模式。“這一規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刑法對於數據安全的保護,但也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數據概念和數據安全法益的擴大化,難以適應數字經濟時代發展的要求。”為此,他建議,應當面向數字經濟時代對於數據安全與流通的需要,重新構建與之適配的刑事規制體系。可探索建立分級分類的刑事保護機制,對核心數據、重要數據與一般數據進行差異化刑事規制,確保保護力度與數據價值、風險等級相匹配。(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