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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電費帳單重發了?否!

2022年01月07日 09:22:56 來源: 新民晚報

  細心的居民可能會發現,本月和上月收到的電費帳單,都標示為2021年12月的電費帳單。是不是電力部門弄錯重發了呀?記者從電力部門獲悉,這並非弄錯重發,而是居民用戶階梯電量按“自然年”計算後“購售同期”的結果。

  帳單“共用”同一月份

  原來,看上去都標示為2021年12月的電費帳單上,進一步標注的電量與電費計算周期並不一樣。其中,上月標示為2021年12月的電費帳單,電量與電費計算周期為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而本月同樣標示為2021年12月的電費帳單,電量與電費計算周期為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居民用戶階梯電量實施了新的計算方式。根據國家發改委和上海市發改委要求,自2022年1月起,上海電力用戶每月收到的電費帳單與實際用電月份一致,“購售同期”。

  由于2021年12月正好處于新舊計算方式更替之際,便同時成為了2021年12月與2022年1月電費帳單的“抬頭”。不過,市民不用擔心,雖然“2021年12月”這個“抬頭”被兩個月“共用”,但電量與電費的實際計算周期沒有重復,也沒有重復計費。

  計算周期跨度不變

  據了解,“購售同期”後,居民用戶階梯電量計算周期的起訖點,從前一年的12月1日至當年11月30日(跨度12個月),改為當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跨度仍為12個月),即完全與“自然年”一致,用戶在該“自然年”的實際用電量,就是當年的階梯電量。

  市民無需擔心的是,如此調整僅涉及居民用戶階梯電量計算周期的起訖日期,計算周期跨度不變,仍為12個月;同時,居民用戶的抄表周期和電費結算周期也不變,電力公司仍是按每個自然月抄表並結算電費。

  另外,居民用戶階梯電價和年度階梯總電量的分檔基數也沒有變化:階梯電價與去年一樣,仍按當時的各檔價格水準執行;年度階梯總電量的分檔基數也與去年的分檔基數標準一樣,即:普通居民用戶當年內累計使用電量不超過3120度,執行第一檔階梯電價;累計用電量大于3120度且不超過4800度,執行第二檔階梯電價;超過4800度則執行第三檔電價。

  而“2021年12月”既不在原來階梯電量計算周期內,也沒有納入新的和“自然年”相對應的計算周期,該月實際用電量按照年度階梯總電量執行,即居民用戶當月內實際使用電量不超過3120度,執行第一檔階梯電價;累計用電量大于3120度且不超過4800度,執行第二檔階梯電價;超過4800度則執行第三檔電價。(羅水元)

【糾錯】 [責任編輯: 沈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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