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某蟹卡專賣店推出的幾種不同規格的蟹卡。
每年九月、十月,大閘蟹成為不少市民餐桌上必不可少的美食。鮮活的大閘蟹不易保存,大閘蟹兌換券,也就是蟹卡,日漸熱銷。不過,提不到貨、缺斤少兩、品控差、虛假標注……圍繞蟹卡的爭議聲也此起彼伏。兌換市場亂象頻出,小小一張蟹卡究竟“卡”在了哪兒?
遲遲沒貨、貨不對版……
蟹卡兌換市場亂象頻生
“兩年了,還沒兌換出來大閘蟹。”今年中秋,濟南市民徐先生被蟹卡再次“絆住了腳”。兩年前,徐先生在某電商&&直播間花費99元購買了一張公4兩母3兩共8隻的大閘蟹蟹卡。
蟹卡,也就是大閘蟹兌換券。由於大閘蟹屬於鮮活水産,不宜存放,不少商家推出蟹卡,滿足消費者自吃、送禮等需求。
起初,徐先生想預約提貨,但系統顯示暫時無貨。好不容易等到系統顯示有貨,卻又顯示最早預約期在今年12月份……商家設置了“重重關卡”,讓徐先生空有卡難提蟹。
今年中秋,徐先生再次進入兌換系統時,系統上要麼顯示暫時無貨,要麼顯示時段已約滿,始終無法成功闖入“預約成功”那一關。“現在是眼睜睜看著它過期。”徐先生説,蟹卡有效期僅三年,過期不退不換。
和徐先生一樣為蟹卡“鬧心”的,還有濟南市民江女士。上周,江女士成功用蟹卡進行了提貨兌現,但到貨後卻讓她失落不已。江女士購買的大閘蟹開箱後,個頭並不大,明顯與蟹卡上標注的分量不符。
江女士提供的蟹卡信息顯示,半斤大蟹3888型“公蟹5兩”“母蟹3.5兩”。江女士逐個稱重後,卻發現八隻螃蟹沒有一隻足兩。
江女士購買蟹卡時,商家曾承諾到貨後可以去繩稱重,缺重按只賠付。但江女士多次撥打售後電話,始終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如果一兩隻存在分量不足的情況,還可以理解。”江女士説,大閘蟹的價格本就是按照個頭大小而定,不同規格的大閘蟹單價存在很大差異。
為了牟利
一些商家超量發卡
9月18日,記者來到位於濟南市歷下區奧體中路附近的一家蟹卡專賣店。
“因為今年開湖時間晚於中秋節,蟹卡的銷量比往年要少一些。”工作人員牛女士&&,店內蟹卡多在四五百元,日營業額平均兩三萬元。“如果消費者遇到分量不足、空蟹或死蟹等情況,可以&&退換。不過,時間要控制在收貨後的六小時內。”
據了解,由於生鮮産品時效性強,蟹卡兌換實物後收貨6小時內提供證據進行售後,早已成為“行規”。在快遞運輸途中,大閘蟹水分損耗控制在7%—8%的範圍內,也屬於正常現象。
在濟南市天橋區無影山路附近的一家黃河口大閘蟹專賣店裏,店主劉先生正忙着和生産基地對接客戶預約訂單。
“這幾年,消費者購買蟹卡明顯謹慎了。”劉先生坦言,大閘蟹專賣店的蟹卡兌換率一般不高於85%,“一些商家會利用這一點,發售超量蟹卡用於牟利”。
“每年蟹子的産量就這些,如果超售了,再遇到兌換率提升,肯定就會想辦法阻攔兌換或者以次充好。”劉先生説。
“當前精品大閘蟹現貨數量有限,也正是能賣上價的時候。”業內人士劉先生介紹,消費者此時兌換蟹卡,商家為了保證利潤,往往會延後發貨日期,“一般會延後至大閘蟹價格降低或者集中成熟上市時再發貨。如果有些消費者特別着急,商家只能用規格較小或品質不太好的大閘蟹應付”。
事實上,延長兌換日期並非商家“全責”,也受不少客觀因素制約。以今年中秋節為例,受高溫、季節和天氣原因影響,大閘蟹預計在10月份集中上市,提貨時間也會有所延遲。
保存好消費證據
購買時莫要貪便宜
那麼,遇到蟹卡無法兌換等問題,消費者如何維權?“如果消費者遇到蟹卡消費問題,先拍照留存好證據。”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如果是在線下購買或發貨地、商家地址在濟南,可以直接撥打12345反映,會有專門執法人員協助處理。如果是線上購買,需要&&商家地址、發貨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當地具體處理辦法來解決。
濟南一黃河口大閘蟹專賣店店主徐先生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大閘蟹禮卡時要認準大品牌,最好在線下購買。線上也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品牌發售的蟹卡,切勿從微信、二手交易&&等渠道購買“低價”蟹卡。注意大閘蟹産地,看看有無防偽標識,記準提蟹有效期等。
“大閘蟹價格也是消費者購買時需要注意的因素之一。”經銷商劉先生介紹,以公3.5兩、母2.5兩共八隻的蟹卡為例,大閘蟹成本至少200多元,再加上冷鏈配送、包裝盒等費用加起來約300元。如果商家承諾一百多元就可以買到,很容易出現提不出來貨的情況。即便提出來貨,也可能遇到品質不好等問題。“蟹卡基本都是預售,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後,很有可能一些小商家賣完就閉店了,消費者會遇到維權難題。”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認為,蟹券經營者應該在蟹券上清晰標注發售方、發貨方、銷售通路以及售後理賠等有關信息,確保維權渠道通暢有效。尤其是售後和賠付方面的信息,如出現無貨可提、缺斤短兩等情況如何賠付,以及賠付流程和時間等,這些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都應該在蟹券顯著位置明確告知和説明。“同時,建立信用體系,對於出現不誠信行為的蟹券經營者採取相應處罰措施,對於不及時整改或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商家,應予清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