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印發新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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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14 10:20:36
來源:濟南日報

濟南印發新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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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濟南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日。2021年1月26日印發的《〈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濟政辦發〔2021〕2號)同時廢止。

  對比此前規定,《實施細則》進行了多處調整。比如,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可按照規定予以補償。其中,被徵收人與承租人就選擇貨幣補償分配方案達成協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達成協定予以補償;無法達成協定的,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被徵收房屋價值的3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被徵收房屋價值的70%。

  根據《實施細則》,“項目實施單位”是指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等建設活動的單位,在房屋徵收過程中主要負責的工作,包括就需實施房屋徵收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向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發函徵詢意見等。

  收到項目實施單位的徵詢意見函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對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等內容出具明確書面意見。

  《實施細則》提出,房屋徵收部門發布徵收凍結通告後,應當組織對徵收範圍內單位和居民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配套設施等情況開展調查登記。調查登記應備註被徵收人他項權利等有關信息,備註信息不列入調查結果公布範圍。調查登記應當採用書面登記方式,登記結果由調查登記工作人員和被徵收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確認的,調查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在登記表中説明情況。

  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範圍和標準選擇的房屋,其公用分攤面積予以免交的差價款以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各自評估確定的相應價值計算。

  根據《實施細則》,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公示最低面積補償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期限不得少於10日。

  根據本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徵或者減徵辦法等相關規定,被徵收人按照《辦法》規定選擇産權調換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且不交納産權調換差價的,免徵契稅;交納産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被徵收人按有關規定交納被徵收房屋和産權調換房屋差價款及相關稅費後,需持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相關材料到市、區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産權登記手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産權調換房屋及辦理産權登記手續的數據實行信息化管理,實現同不動産登記、稅務等部門數據共享。

【糾錯】 【責任編輯: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