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中院發布2022年度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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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09 10:59:05
來源:濟南日報

濟南中院發布2022年度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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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環境資源審判新聞通報會,濟南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傑向社會通報2022年度濟南兩級法院環境資源案件審理情況。

  2022年,濟南法院加大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力度,積極推進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和多元治理,環境資源審判機制更加健全、環境資源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更加緊密、環境資源案件類型更加多元、環境資源法治宣傳更加深入人心,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取得新發展。

  會上還發布了2022年度濟南法院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案例1 關鍵詞非法採礦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在某村採用破壞山體的手段非法開採該山體的閃長岩砂石礦産。同月,徐某上述非法採礦行為被綜合執法部門發現並制止。經認定,該宗被開採的礦産合計價值22.5萬餘元。

  歷城區法院根據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採礦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

  礦産資源屬於不可再生資源,是進行社會生産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産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開採。嚴厲打擊非法採礦犯罪行為,是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徐某違法開採、破壞山體,造成礦産資源和山體資源的嚴重破壞,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刑事處罰,有力震懾了從事非法採礦活動的犯罪分子,為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礦産資源合法有序開發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2 關鍵詞 非法獵捕收購陸生野生動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韓某係飯店經營者,為獲取非法利益,通過推出野味吸引顧客。自2021年夏天至同年12月間,韓某使用彈弓、鋼珠等工具非法獵捕野生鳥類,收購野生動物。韓某獵捕、收購的華南兔、雉雞、雲雀屬於國家保護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總計1.808萬元。

  平陰縣法院以非法獵捕、收購陸生野生動物罪,判處韓某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作案工具,依法沒收;案涉野生動物屍體,依法銷毀;韓某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野生動物價值損失費1.808萬元。

  ●典型意義●

  野生動物作為重要自然資源,對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平衡具有重要意義。隨着生態環境日益改善,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本案中,韓某非法獵捕、收購野生動物,勢必影響本地區生態平衡的自然規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通過刑罰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行為,彰顯了人民法院懲治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犯罪、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的決心,對潛在環境侵權者具有警示作用。

  案例3 關鍵詞供用電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2日,某科技公司與某塔公司山東分公司簽訂《基站微電網合作協議》,約定某科技公司使用某塔公司山東分公司屋頂建設基站微電網系統給某塔公司山東分公司所屬基站供電,由某科技公司與某塔公司山東分公司各地市公司進行電費結算。2018年11月15日,某科技公司(乙方)、某塔公司濟南分公司(甲方)簽訂《項目用電合同》,約定甲方使用乙方光伏發電,電源接至甲方的配電箱與市電並聯,給用電設備供電,專線專用,乙方承諾給甲方提供正常供電。合同約定了具體的電費標準、用電量確定方式及電費支付方式。此後,雙方因合同履行産生糾紛,科技公司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與某塔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某塔公司濟南分公司支付所欠電費並賠償各項損失;某塔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市中區法院認為,《基站微電網合作協議》《項目用電合同》合法有效,締約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案涉基站微電網設備均為單獨設計施工,一旦解除合同停止運行即可能遭到廢棄。電網設備使用期限較長,電網建設屬於長期投資的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收回周期較長,如解除合同必然導致設備缺乏維護而無法繼續為基站供電,基站微電網設備閒置廢棄,造成資源浪費甚至周邊環境污染,不僅有違資源節約、綠色低碳的原則,客觀上也會造成雙方當事人的巨大損失,因此,未予支持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最終判決某塔公司濟南分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電費4689.15元,某塔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係司法實踐中積極適用民法典綠色原則的典型範例。原告、被告所簽訂的合作協議及合同合法有效。由於案涉基站微電網設備的特殊性質,即使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法院遵循綠色原則,也未輕易解除合同,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依法處理民事合同糾紛的司法擔當,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4 關鍵詞 土方買賣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0日,郝某與鄒某就土方買賣事宜簽訂土方合同1,並約定合同的每筆款項轉入王某賬戶,當日,案外人向王某轉款20萬元。2020年5月16日,郝某(甲方)與鄒某(乙方)又簽訂土方合同2,約定自2020年4月24日甲方已幫乙方完成所有報備手續,案涉土地全部轉交賣與乙方,共計35萬元,分兩次付款……交付全款後,甲方幫助乙方協調某村池塘倒土事項,土方合同1作廢。當日,案外人林某向郝某指定的收款人王某賬戶轉款15萬元。土方合同2簽訂後,鄒某於2020年6月4日開始向案涉地塊傾倒土方,後因傾倒土方於“中科院項目”紅線外而被相關部門勒令停工。鄒某後委託郝某協調關係向其轉賬7.354萬元。郝某始終未取得渣土利用點的相關手續,無相關部門書面許可。現該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鄒某起訴請求解除土方合同2,郝某、王某返還合同等款項42.584萬元及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土方合同2係當事人真實意思&&,依法成立並生效,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現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判決土方合同2自郝某實際收到起訴狀之日解除。濟南中院二審認為,因案涉土地無法辦理工程渣土利用點許可手續,郝某與鄒某簽訂合同約定在案涉土地上傾倒渣土,嚴重破壞、危害、污染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案涉土方合同2應為無效合同。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郝某向鄒某返還合同價款35萬元。

  ●典型意義●

  綠色原則是民法典新增基本原則,其內涵是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因案涉合同約定事項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應係無效。法院根據法定綠色原則,主動審查合同效力,是對契約自由邊界的一種約束,也是對於生態利益的主動維護,以司法裁判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生態環境的信心和決心。

  案例5 關鍵詞 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基本案情○

  大山公司、重交公司係關聯公司。某生物公司在大山公司租賃的場地以及自有的廠區內存放了一批樹脂醇C産品。2019年11月11日,某生物公司出具《告知書》一份,載明:我公司樹脂醇C産品在貴公司儲存。2020年11月3日,重交公司與某生物公司協商妥善處理樹脂醇C事宜,達成由某生物公司運回樹脂醇C的合意。2021年6月22日,重交公司向某生物公司出具《緊急避險告知函》,告知因目前樹脂醇C産品持續危害生態環境,為防止損害擴大,現重交公司進行清運、騰空、修復土地,支出的所有費用由你方承擔賠償。後市生態環境局向大山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大山公司作出罰款7.25萬元的行政處罰。現大山公司起訴,請求某生物公司清運樹脂醇C産品、騰退佔用的土地並恢復原狀、消除環境污染危險,賠償土地佔用費及環境污染費等費用。

  高新區法院依法判決,某生物公司將樹脂醇C産品清運完畢,騰退土地並恢復原狀,消除環境污染危險;向大山公司、重交公司支付土地佔有使用費、已交罰款、鑒定費、保全保險費。濟南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審理中,法院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主動承擔起利用環境資源審判維護生態環境的責任,責令污染企業盡快清運化工原料,恢復土地原狀並承擔相應罰款等義務,促進企業嚴格遵守環保法規,提升環保意識,對於督促和引導企業依法生産、積極履行環保社會責任、切實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具有示範作用。

  案例6 關鍵詞 噪聲污染責任糾紛

  ○基本案情○

  張某在平陰縣某村有一處鴿子養殖場。2018年,某村委會雇傭挖掘機對舊房拆除施工過程中噪音較大,導致施工現場附近張某養殖場的鴿子因受驚嚇部分死亡,大部分不能孵化。事後張某就賠償損失一事多次找某村委會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某村委會賠償損失共計4.2萬元。

  平陰縣法院認為,某村委會的行為侵害了張某的財産權益,應對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某村委會認可噪聲確實給鴿子養殖場造成了損失,但經工作人員現場勘驗核查,張某主張的損失數額明顯過高,經村委會開會討論決議,同意賠償張某2.24萬元,張某亦&&同意,法院予以確認。判決某村委會賠償張某損失2.24萬元。

  ●典型意義●

  噪聲污染伴隨城鎮化和工業化發展而産生,成為生態環境質量和城鄉人居環境質量的突出短板。噪聲侵權案件審理關係人民群眾的生活安寧與財産安全,應當予以重視。本案中,責任人因施工噪聲過大致使張某遭受財産損失,在當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且明確&&不對損失數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依法認定施工噪聲與張某養殖的鴿子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賠償數額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依法維護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較強指導意義。

  案例7 關鍵詞 恢復黃河河道原貌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某農業公司在某區黃河河務局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的建築物,被認定為屬於河道“亂建”問題。某區黃河河務局經詢問企業法人、現場勘驗等程序後,依法向某農業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清除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將拆除後的建築垃圾及時清除,恢復河道原貌。某農業公司不服,認為其在建設時對相關法律規定並不知情,拆除會造成巨大損失,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槐蔭區法院初步認定某區黃河河務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着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兼顧企業現實經營需要的原則,法官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釋法明理、曉以利害。最終,某農業公司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之處,主動按規定履行了整改義務,恢復黃河河道原貌,並向法院申請撤訴,該案撤訴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黃河河道“亂建”問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在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私自搭建建築物,不僅存在影響黃河行洪、泄洪安全的風險,而且會破壞河道生態環境。人民法院通過向當事人釋法明理,闡明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私搭亂建的危害,支持黃河河務局依法履職,當事人主動申請撤訴,化解了行政爭議,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8 關鍵詞 耕地保護

  ○基本案情○

  胡某係某街道某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地,種植果樹。2017年9月1日,某街道辦發布了關於加強農田管理的公告,對包含案涉承包地的區域內改變農業種植結構及新建農業設施等情況予以凍結,要求凍結之日起不得改變農業種植結構、耕地用途;不得在農田內突擊種植樹木、搭建大棚等;不得新建養殖、種植等各類農業設施,違者將依法依規予以拆除。2020年2月23日,該村委會亦下通知,要求2020年2月28日前處理掉種植在基本農田上的樹木,過期將集中拔除。胡某於某街道辦發布公告後又種植了部分樹木,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拔除。2020年3月23日,某街道辦強制拔除了胡某的樹木。胡某不服,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確認某街道辦強制拔除胡某種植樹木行為違法。2020年4月25日,某街道辦曾就胡某承包地內原有果樹進行核查並賠償1770元,雙方就發布公告後種植果樹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胡某再次訴至法院。

  章丘區法院認為,本案公告發布之後,土地承包人不得突擊種植樹木,否則屬於違法搶種,其利益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判決駁回了胡某的訴訟請求。濟南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賠償法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承包土地的村民對在其承包的耕地內突擊種植的樹木不具有合法利益,被強制拔除後亦不應得到賠償。該案件對於貫徹土地保護法,引導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9 關鍵詞 盜掘古墓葬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林某甲與被告人劉某預謀盜墓,糾集被告人林某乙、鄭某來到某村南側一處蔥地內。林某甲、鄭某、劉某負責具體實施盜掘活動,林某乙負責接應。林某甲、劉某負責探尋墓葬位置,鄭某望風,標記好探測位置後離開現場。9月11日晚,四被告人故技重施,在所標記地點實施盜掘活動,在所挖掘盜洞內發現部分人骨,但未竊得文物。9月12日晚,四被告人改至某村南側一處玉米地內實施盜掘活動,在所挖掘盜洞內發現部分人骨、1隻年代不明S型勺子(上述物品均被丟棄),仍未能竊得文物。9月13日凌晨,林某乙駕車載其他三人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經勘探,盜洞係戰國至漢代土坑豎穴墓,具有比較重要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為不可移動文物。劉某、林某甲、鄭某隨意回填的盜洞已經出現地面塌陷,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回填修復。

  章丘區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四被告人3年6個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2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鄭某、林某乙適用緩刑;責令四被告人連帶賠償修復費、勘察設計費;公安機關對查扣的作案工具洛陽鏟等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古墓葬等不可移動文物屬於人文遺跡的一種,作為珍貴的不可再生資源,係歷史文化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黃河文化遺産是黃河流域文化的重要載體,與生態環境關係密切,本案中,四被告人所盜掘古墓地處黃河下游龍山文化核心地帶,是黃河文化重要載體和象徵。四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僅對古墓葬本體造成一定損失,更是對其承載的歷史文化記憶、藝術價值造成嚴重損害,破壞了珍貴的歷史文化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本案通過嚴厲打擊盜掘古墓葬犯罪,對四被告人從嚴懲處,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懲治和預防文物犯罪的決心,為維護文化遺産安全、傳承中華文明、弘揚黃河文化提供了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10 關鍵詞 濫伐林木

  ○基本案情○

  2016年,張某曾因濫伐林木被判刑。2022年3月,被告人張某又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他人砍伐了某村河岸的楊樹、柳樹共398棵。經認定,以上地塊屬於喬木林地,被砍伐樹木折合立木材積35.4377立方米;張某的行為對生態環境和林業資源造成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當地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張某對其破壞的生態資源需進行修復,栽植苗木並進行後期管護,生態修復費用4776元。經鑒定,以1年修復時間計算,其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為2902.8元,商河縣檢察院先行墊付鑒定費2000元。張某犯罪以後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商河縣法院以濫伐林木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承擔生態修復費用4776元,向商河縣檢察院支付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的二倍懲罰性賠償金5805.6元、鑒定費2000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張某就附帶民事判項已全部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森林資源是國家重要的自然資源,森林資源的保護與人民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本案中,人民法院對張某濫罰林木從嚴懲處,並判令被告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對當地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為今後適用懲罰性賠償金提供了有益借鑒。

【糾錯】 【責任編輯: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