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高溫作業勞動者的休息權利,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維護高溫作業勞動者勞動報酬權利,引導工資分配向一線、艱苦戶外崗位勞動者傾斜
8月1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人社部門壓實用人單位履行勞動保護主體責任,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産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加強勞動者身體健康檢查,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時間,科學確定勞動強度,全面改善勞動條件,完善勞動者高溫天氣作業突發疾病應急處置預案,及時組織救治,最大限度減少高溫天氣作業對勞動者身體健康帶來的危害。
維護高溫作業勞動者的休息權利,督促指導用人單位合理安排高溫天氣下的戶外工作時間,盡量避開酷熱時段作業,適當增加勞動者休息時間和輪換班次。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盡量縮短室外連續工作時間,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並不得安排勞動者加班。
切實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督促指導用人單位配備必要的防暑降溫設備設施,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防暑降溫飲料、保健用品等。對不適宜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及時協商調整工作任務,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下從事戶外作業及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維護高溫作業勞動者勞動報酬權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防暑降溫飲料不得衝抵高溫津貼。用人單位要合理確定高溫天氣下勞動者的工作量和勞動強度,不得因高溫天氣停工、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引導用人單位在工資分配中考慮高溫天氣作業等特殊勞動消耗因素,向一線、艱苦戶外崗位勞動者傾斜;引導&&企業對高溫天氣下接單的戶外工作勞動者給予適當補貼。(記者 劉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