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青海省檔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佈實施,標誌着青海省檔案工作邁入依法管理、開放共享、現代化發展的新階段。
《條例》共八章三十三條,主要包括總則、檔案機構及其職責、檔案的管理、檔案的利用、檔案信息化建設、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立足青海實際,緊扣檔案事業高質量發展需求,既銜接上位法規定,又突出地方特色。
《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建立檔案工作領導責任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明確各級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責,細化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等管理組織工作職責。同時,對村(社區)開發利用檔案資源作出相應規定,鼓勵有條件的村(社區)通過編寫村史村志(社區志)、陳列展示等方式,開發利用檔案資源。
《條例》設置“檔案信息化建設”專章,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檔案信息化工作中的職責,明確電子檔案、數字檔案館(室)建設等內容。同時,結合青海省檔案工作實際對重點檔案、紅色檔案、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的監督管理作出規定。(記者 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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