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制度建設全速推進 證監會就11項配套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記者 馬婧妤 ○編輯 朱紹勇

北京證券交易所(下稱“北交所”)開市前的制度建設正在快速推進。中國證監會官網昨日發布消息,就新起草的北交所發行上市、再融資、持續監管相關的11件內容與格式準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在總體平移精選層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突出北交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特色,對北交所上市公司招股説明書、募集説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重組報告書等資訊披露文件的披露內容和格式提出了明確要求。

證監會在起草規則時,堅持了壓實責任、突出重點、繁簡適中、充分授權的原則,全面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讀性,同時努力降低中小企業的資訊披露成本,著力構建契合中小企業發展階段和成長規律的資訊披露規則體係。

同時,為充分發揮北交所對新三板創新層、基礎層的示范引領和“反哺”功能,進一步豐富挂牌公司融資工具,證監會還制定了挂牌公司定向發行可轉債相關的兩件內容與格式準則,一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招股説明書披露適度精簡

北交所招股説明書及申請文件總體平移了精選層公開發行説明書的相關規定,提出了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交所上市相關資訊披露的總體要求,明確了招股説明書披露內容和章節設置的要求,列明瞭申請文件目錄。

其主要內容包括:

堅持以資訊披露為中心,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要求發行人重點披露業務與技術、公司治理、財務會計資訊和募集資金運用等方面的資訊,資訊披露須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

立足“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強化北交所與新三板創新層、基礎層的有機聯繫,對曾在挂牌期間合規披露的資訊(如歷史沿革資訊等),在招股説明書中適度精簡披露要求,降低發行人資訊披露成本。

壓實發行人資訊披露第一責任,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連帶責任,強化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的核查把關責任。

細化關聯交易核查披露要求

北交所證券發行募集説明書準則文件及申請文件,按不同的發行方式和融資品種,分別規范了公開發行和定向發行普通股、定向發行可轉債,和定向發行優先股的募集説明書資訊披露內容和申請文件編報要求。

其主要內容包括:

依照北交所“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再融資制度設計理念,針對不同發行方式、融資品種合理設定資訊披露的要點和重點,兼顧中小企業披露成本和投資者決策需求,暢順融資渠道。

在總結精選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照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融資的監管規定,細化了關聯交易、定價合理性等事項的核查披露要求,強化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精簡申請文件,將募集資金可行性分析報告等申請文件,轉化為募集説明書中的資訊披露要求,引導上市公司向投資者作公開披露。

要求披露研發情況、未盈利原因

北交所定期報告準則分別規范了北交所上市公司年報和半年報的編制和披露要求,並授權北交所制定定期報告摘要的披露內容。

據悉,北交所定期報告格式準則總體平移了精選層公司的披露規則,相比滬深交易所保留了一些特色化安排。主要內容包括:

縮減了專項報告的編報要求,由于內部控制、退市風險相關內容已在年報對應章節充分體現,不強制要求編制內控評價報告、內控審計報告和退市專項報告。

整合內容、壓縮篇幅,將違規擔保、重大擔保等披露內容合並、精簡,要求在重大事件章節集中披露,便于投資者閱讀理解。

細化與投資決策密切相關的重要內容的披露要求,對研發情況、未盈利原因分析及改善策略等作出了更為詳細的披露規定。

對收購重組披露作出差異化規定

證監會此次徵求意見的北交所收購重組相關內容與格式準則,主要規范了北交所上市公司收購和重大資産重組活動的相關資訊披露行為,分別明確了收購中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要約收購報告書、董事會報告書和進行重大資産重組中重組報告書和重組預案等文件的編報和披露要求。

其主要內容包括:

保留平移了精選層的規則體例和原則性要求,沿用原有挂牌公司收購重組格式準則的章節結構,將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現行權益變動報告書等四項準則整合為一,對不同報告書的披露要求分別作出專章規定,文件相對簡明、清晰。

充分借鑒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成熟規則,內容上參照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相關格式準則的要求作出統一規定,收購重組中披露文件類型、名稱、主要內容、披露時間總體保持一致,便于市場主體理解操作。

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特點作出差異化規定,例如,將收購準則中重大交易披露標準與日常監管中重大關聯交易的標準取齊一致,在更加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同時,保持北交所規則間有序銜接。

責任編輯: 郭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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