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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嚴厲打擊違規領取社保待遇行為

2022年01月04日 10:19:44 來源: 寧夏日報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打擊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暨追回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有關事項的通告》,嚴厲打擊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等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

  《通告》明確,社會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等。對人員死亡後親屬未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備或注銷,導致持續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或親屬蓄意冒領的,該死亡人員參保單位或其親屬應當在30日內向相關社保經辦機構報備,並及時退還死亡期間發放或冒領的社會保險待遇。對服刑人員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由該人員服刑前原工作單位或其親屬及時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其法律判決結果,並退還該人員服刑期間違規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

  領取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存在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就業或參軍、工亡職工配偶再婚、被他人或其他組織收養、死亡、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經人社部門確認屬于喪失待遇享受資格等情形之一的,待遇領取人應及時向參保人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未及時申報導致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盡快退還。

  《通告》規定,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同一人員不得異地、本地重復領取同險種或跨險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有重復領取的,只能選擇保留其中一項合規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重復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應予清理,並退還重復領取部分。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重新再就業或達到退休條件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在重新就業當月或辦理退休手續當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告知,因告知不及時導致多領失業保險待遇的,須退還多領取部分。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家屬應及時向失業人員所屬社保經辦機構報備,未及時報備的,家屬應退還失業人員死亡後多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向非最後參保地經辦機構退還多領取部分。對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除外)和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的參保人員,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不得全額重復領取。

  自治區社保局提醒,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其親屬,應及時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還業務。經告知後仍拒不退還的,公安、人社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馬照剛)

[責任編輯: 紀桂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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