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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第12次修改計劃生育條例推動三孩政策落地

2021年12月01日 09:05:26 來源: 寧夏日報

  除了超長産假,還增加婚假、育兒假

  未成年子女家庭購房享受優惠政策

  新增數條內容鼓勵興辦托育機構

  刪除超生處罰處分及徵收社會撫養費等內容

  11月30日下午,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這是寧夏第12次修改計劃生育條例,也是修改“動作”最大的一次。

  本次修改條例,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優化生育政策、增強生育政策包容性,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重點圍繞加快推進國家三孩生育政策貫徹實施,取消社會撫養費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援措施等,全文修改內容多達32項。

  記者採訪了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對條例修改情況進行深度解讀。

  本次修改,重點圍繞加快推進三孩政策落地實施

  在審議《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修正案(草案)》時,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朱赟説,修改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一條中就增加了“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準,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內容,體現了本次修改的重要目的。

  本次修改最重要的一條是,將原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並明確提出:“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納入現家庭子女數合並計算。”

  條例中還作出多處修改,提出要簡化再生育管理,全面實施生育登記制度,進一步保障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前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完善生育基礎服務內容。

  除了超長産假、護理假,寧夏還增加了婚假、育兒假

  關于計劃生育條例的修改,群眾格外關心關于産假的相關規定。

  新修改的條例第三十七條涉及産假的內容做了較大修改,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六十天産假;男方享受二十五天護理假;並增加了婚假和育兒假等內容,規定:夫妻雙方享受十天婚假,參加婚檢的,增加三天婚假;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婚假、産假、護理假和育兒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其中關于育兒假的相關內容,我們在2019年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時,提出‘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共同育兒假’,這次在修改計劃生育條例時,則是明確提出這一內容是合法夫妻的福利待遇,讓寧夏群眾享受‘育兒假’有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二處處長馬奇貴説。

  為了避免因為三孩政策、增加産假等政策帶來的就業歧視,本次修改還特別增加了內容,規定: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獲得幫助和補償;用人單位不得因婦女懷孕、生育、哺乳不予錄用、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工資。

  購房、教育、托育服務,三孩配套政策一樣也不少

  三孩政策出臺,很多家庭最發愁的是誰來帶孩子、孩子的各項開支怎麼辦。對此,本次修改條例增加了大篇幅關于保障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援措施,內容涉及購房、教育、托育服務、嬰幼兒照護等。

  根據新修改的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家庭獎勵制度,對生育家庭的育兒、交通、教育、住房、就業等方面給予傾斜照顧,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針對購房,新條例中特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配租公租房,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並可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制定實施差異化租賃、購房優惠政策。

  條例中新增了3條內容,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興辦普惠性托育機構,並要求新建居住(小)區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相關安全設施,景區、車站、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對于“獨生子女戶”,政府給予老年補貼等幫扶保障

  三孩政策落地,之前的計劃生育家庭還能享受有關待遇嗎?對于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前的計劃生育家庭,如果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該怎麼辦?

  對此,修改後的條例中表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可以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並增加了一條內容:“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計劃生育家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老年補貼。”

  取消超生處罰處分及徵收社會撫養費等內容

  本次修改的另一“大動作”,是對原條例中的20條款內容進行了刪除。記者注意到,本次修改不僅刪除了原條例中第十六條中“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的表述,還刪除了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等內容,這些內容涉及“超生”及相關處罰處分、“徵收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新修改的計劃生育條例取消了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了相關處罰處分規定,全面支援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政策措施。

  “計劃生育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人口計生工作的重要法律文書,這次修改的所有內容極大地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將有利于推動寧夏實現適度生育水準,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朱赟説。(記者 尚陵彬)

[責任編輯: 紀桂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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