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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推行排污權抵押貸款 貸款須符合五項條件 五種情形不得辦抵押

2021年10月30日 08:29:17 來源: 寧夏日報

  近日印發的《寧夏排污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實施排污許可管理並核定排污權的企業法人,可將有償獲得的排污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排污權抵押貸款主要用于企業涉及節能環保的改造、生産及經營活動。申請排污權抵押貸款的企業,必須具備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和行政監管處罰資訊、所屬行業或貸款項目符合國家産業和環保政策等5項條件。凡環評信用評級為紅色或黑色等級,或近3年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發生偷排等環境違法行為、年度排污量超過生態環境部門核定排污量、未按期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企業,不得辦理排污權抵押貸款。排污權設定的抵押期不得超過企業排污權有效期限,抵押排污權評估價值參照寧夏確定的排污權市場交易基準價格和同期市場價格行情,由貸款企業和貸款人協商評估,也可委託第三方評估。

  排污權抵押期間,各地級市和寧東基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須對該排污權進行凍結。未經貸款人同意,上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被抵押排污權的轉讓審查申請,抵押債權未全部清償期間,排污許可證不得重復設置抵押。若出現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抵押期間借款人宣告解散或破産等情形,貸款人可依法處置抵押的排污權,並就處置所得優先受償,其中符合政府回購條件的,可申請政府回購儲備,或通過排污權交易轉讓給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貸款期間,如遇生態環境政策發生變化或其他因素影響排污權價值或抵押有效性,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或採取相關保全措施。(記者 李錦)

[責任編輯: 紀桂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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