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銀川市委原書記姜志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姜志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姜志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志剛利用擔任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副局長,管理二局副局長、局長,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銀川市委書記,北京市政協副市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特許經銷商資格、項目招標承攬、業務合作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98萬餘元。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姜志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鋻於姜志剛係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並具有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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