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擬對超標電動車實施3年過渡期管理-新華網

銀川擬對超標電動車實施3年過渡期管理

2023-11-20 09:14:36
來源:寧夏日報

  過渡期為2023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

  經營者應在今年12月20日前自行處理存量超標車

  過渡期內未取得臨時通行標識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11月17日,銀川市公安局發布關於徵求《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實施過渡期管理的通告(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告》),決定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期間,依法對銀川市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施過渡期管理,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通告》明確“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指最高設計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術性能參數,不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要求的電動兩輪車。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是指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驅動或電助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並符合下列要求:具有腳踏騎行能力;具有電驅動或電助動功能;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公里/小時,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公里/小時,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裝備完整的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公斤;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經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通告》對存量“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處理進行了明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産、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對銀川市已進入流通領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標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和經營者應在2023年12月20日前自行處理。過渡期仍銷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依法予以處理。

  《通告》對“超標電動自行車”設置了3年過渡期,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止。《通告》發布之日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在《通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登記,領取臨時通行標識,逾期申請的不予登記。《通告》發布之日後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過渡期內,未取得臨時通行標識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過渡期屆滿後,“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通告》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三輪摩托車的登記上牌、上路行駛,進行了明確要求。(全媒體記者 吳彩華)

【糾錯】 責任編輯:張潔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