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3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旅遊條例〉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25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旅遊條例》的決定
(2020年11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旅遊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的“旅遊主管部門”修改為“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二、將第十二條中的“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文化、林業、信息化建設等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
三、將第二十八條中的“工商注冊登記”修改為“注冊登記”。
四、將第三十五條中的“旅遊、安全監管、質監、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修改為“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旅遊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