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25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的決定
(2020年11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二、將第六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刪去第一項,第三項修改為“(二)對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依法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四、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將第一款中的“公安消防隊(站)”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站)”,刪去第二款。
五、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將第一項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刪去第二項,第三項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不動産登記機構”,第四項修改為“擬開辦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事業的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條件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要求的,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體育、民政、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第六項中的“安全監管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將其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七、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將第一款修改為:“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從業條件,方可從事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
八、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將其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九、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同時將第二十七條中的“交通、環保”修改為“交通運輸、生態環境”。
十、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將其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十一、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可能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産生較大影響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責令停産停業的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有關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後七日內作出決定”。
十二、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將其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
十三、刪去第三十六條。
十四、將第三十七條中的“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十五、將第三十八條中的“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十六、將第三十九條中的“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