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鼓勵培訓機構先培訓後收費

  • 2022-01-05 07:42
  • 來源: 內蒙古日報

  日前,自治區教育廳、發改委等9部門聯合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地各部門在1月底前,將所有學科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納入監管,並實現常態化監督檢查。

  《辦法》指出,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照執行。

  《辦法》適用于採用預收費模式開展經營活動的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包括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兩種方式。《辦法》要求,採取銀行托管方式進行預收費監管的,培訓機構應在銀行開立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托管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並在賬戶開立起5個工作日內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備案。連鎖培訓托管專用賬戶資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必須專戶專款專管,不得劃轉、歸集至總公司或上級單位。培訓機構建立托管專用賬戶後,嚴禁以現金等形式收取費用,不得通過托管專用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收取預收費資金,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採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預收費監管的,培訓機構應與銀行簽訂協議,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入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不得用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並在保證金賬戶開立起5個工作日內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備案。保證金最低額度不得低于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

  《辦法》強調,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此外,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于本門科目剩余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辦法》鼓勵培訓機構實施先培訓後付費的收費模式,要求培訓機構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要向學員開具發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辦法》還要求,金融監管部門要按職責配合主管部門,對銀行按協議履行資金監管責任進行監督,指導銀行機構配合主管部門落實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要求,督促銀行機構開展預收費資金常態化監測,發現專戶資金異常變動的,托管銀行要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記者 劉志賢)

  原標題:我區出臺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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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倩 李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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