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公布“鐵拳”行動和“衣食住行”市場領域整治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 2021-12-15 11:57
  • 來源: 人民網

  12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和“衣食住行”市場領域整治工作新聞發布會召開。發布會公布了全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衣食住行”民生領域十大典型案例。

  (一)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海拉爾區某副食品商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1年2月24日,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海拉爾區某副食品商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批發涉嫌侵權假冒某品牌白酒約5000箱,涉案價值84萬元,經該品牌白酒企業鑒定,該副食品商店銷售的某品牌白酒為假冒該企業産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由于該案涉案貨值已達刑事追訴標準,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中學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2021年3月30日,巴彥淖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價格監督人員與烏拉特前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對烏拉特前旗某中學教育收費進行檢查,發現該校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間存在向學生收取擇班費、試卷印刷費、試卷費和代收商業保險費的行為。經查,當事人共收取擇班費、試卷費、試卷印刷費共計44.06萬元,代收學生商業保險費26.76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規定,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收費行為。烏拉特前旗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七)、(十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不執行政府定價的行為作出沒收擇班費、試卷費、試卷印刷費44.06萬元、罰款39.06元,對代收商業保險費行為罰款5萬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88.12萬元的處罰決定。

  (三)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包頭市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銷售未明碼標價商品房和使用絕對性用語進行宣傳案

  2019年6月13日,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線索,對包頭市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及其售樓部進行執行檢查,發現該地産公司銷售商品房存在未經價格備案、未明碼標價及價格公示等行為,執法人員在檢查中還發現該售樓部外墻宣傳橫幅、門口彩旗及樓內展架上的宣傳冊上標有“絕版”、“獨一無二”等字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53.67萬元的處罰決定。

  (四)鄂爾多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三家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柴油案

  2020年10月,鄂爾多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成品專項執法檢查,對伊金霍洛旗烏蘭木倫某加油站、烏審旗某交通運輸加油站和某興盛加油站銷售的車用柴油進行抽樣檢測,經檢驗為不合格産品。經查,當事人分別購進該不合格批次車用柴油33噸、11噸和12.88噸,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柴油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柴油違法行為。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場監管局和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市場監管局分別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22.19萬元、6.73萬元和8.93萬元並沒收未銷售的不合格車用柴油2752升的處罰決定。

  (五)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赤峰市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電話銷售産品過程中借助“銷售話術”虛假宣傳案

  2021年1月4日,赤峰市松山區局根據舉報材料對赤峰市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有3名話務人員正使用“銷售話術”推廣“生命能量素”及“駝初乳”,該“話術”材料內容涉嫌虛假宣傳。經查,當事人與北京某國際醫學研究院、江西某健康産業有限公司分別簽署了授權推廣合同,在推廣期間,為了增加銷量,賺取提成,當事人在電話推廣過程中宣稱生命能量素、駝奶粉具有提高免疫力,促進血液迴圈,各種疾病不治自愈,防止動脈硬化高血脂症,實現健康長壽等功能,但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的印證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利用“銷售話術”進行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赤峰市松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處罰決定。

  (六)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呼和浩特某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案

  2020年11月25日,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部門案件移送線索,對呼和浩特某投資置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2020年6月27日開盤銷售的某項目商品房在2020年“十一”前夕宣傳“提前引爆黃金周、秒殺特價房”“5套特價房,最高立省72萬”,上述5套特價房已全部售出,經調查核實,5套特價房宣傳原價遠高于實際備案價,折價後成交價格實際為備案允許售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第七條規定,構成價格欺詐行為。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18.5萬元的處罰決定。

  (七)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林西縣某鞋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5月26日,赤峰市林西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在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和阿迪達斯體育(中國)有限公司的委託人廣州某智慧財産權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配合下對林西縣某鞋店進行執法。經查,當事人在未經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和阿迪達斯體育(中國)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倉儲、銷售帶有耐克公司旗下帶“Nike”注冊商標及阿迪達斯公司旗下帶“Adidas”注冊商標的多種類型的運動鞋、運動服産品,執法人員依法對侵權的商品實施了查封、扣押強制措施,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赤峰市林西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4.49萬元並處沒收侵權商品的處罰決定。

  (八)烏蘭察布市察右後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明珠大酒店餐飲分公司生産經營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案

  2021年7月31日,察右後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消費者電話舉報,稱在察右後旗某明珠大酒店宴會廳用餐後出現腹瀉情況,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對宴會食品進行抽樣送檢並對留樣櫃食品進行封存。經檢驗,送檢食品中均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經查,該餐飲公司未履行主體責任,未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未執行專間“五專”要求,導致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察右後旗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92萬元、沒收違法食品13.5公斤、罰款人民幣8萬元的處罰決定。

  (九)巴彥淖爾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五原縣天吉泰鎮某車行銷售未經強制性産品認證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案

  2021年7月28日,巴彥淖爾市五原縣市場監管局對天吉泰鎮某車行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在該車行發現待銷的由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生産的雅迪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18輛,執法人員通過國家認監委認證監管平臺查詢,當事人銷售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均在生産廠家獲得“CCC”認證證書之前出廠銷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五原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75萬元並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處罰決定。

  (十)錫林郭勒盟多倫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案

  2021年3月27日,錫林郭勒盟多倫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及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滾動式”督導檢查組對內蒙古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未經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的特種設備換熱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多倫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的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處罰決定。(劉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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