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規禁牌”撫人心- 新華網內蒙古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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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13 09:05:57
來源:內蒙古日報

“渠規禁牌”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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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規禁牌”石碑。

  五當溝口出水壩,在原有基礎上加固,沿用至今。

  “渠規禁牌”石碑 高78厘米、寬49厘米、厚15厘米。

  包頭遺存的清代石碑很多,主要集中在薩拉齊鎮和東河區。1985年秋天,東河區沙爾沁鄉(現沙爾沁鎮)西園村發現一方石碑,碑額題名“渠規禁牌”,現藏於包頭博物館,屬於一級文物。沙爾沁在清代歸薩拉齊管轄。薩拉齊是土默特平原的經濟重鎮,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清朝廷派筆貼式在此常駐。筆貼式也稱“筆貼黑”,是清代官府中低級文書官員。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設置隸屬於歸化城廳的薩拉齊協理通判廳,薩拉齊廳的主管者為薩拉齊理事通判,乾隆二十五年,薩拉齊廳把善岱廳併入,升為通判廳,管理薩拉齊及周邊地區的民間事務。

  康熙、雍正、乾隆時期,為適應西北用兵需要,清朝廷在土默特大力推行移民屯墾政策。據史料記載,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撥放莊頭地13所,開荒2600余頃,後又撥公主湯沐地數千頃。雍正朝中期,撥給右衛馬場地三千頃,後為修建綏遠城屯兵,都統丹津奏請將八處膏腴之地4萬頃作為大糧官地放墾。至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土默特有6萬多頃土地被開墾為耕地。

  清朝廷在土默特大宗撥地招墾,吸引了山西、陜西等地大批農民前來墾荒。據刻於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水澗溝門村廟碑記載,當地“居民千余,墾地百頃,山可障風,水便灌溉,而土宜果木。”

  清咸豐年間,土默特的農耕經濟已比較發達,形成了較完善的農田水利系統。據《綏遠通志稿》記載,文山於咸豐元年(公元1851年)首次擔任薩拉齊廳理事通判。當時,薩拉齊廳東園和西園兩地村民因為農田灌溉經常發生糾紛。文山經過實地考察地形,向百姓了解詳情,終於找到了讓兩村農戶公平用水澆地的辦法:在五當溝口修建蓄水池和分水槽,將溝水分成兩股,一股入東渠,一股入西渠,沿渠各村莊按股份澆灌,並制定出有關渠水灌溉管理懲罰條例,鄭重刻石立碑,曉諭人民。“渠規禁牌”石碑由此而來,制於清咸豐三年(公元1853年)。

  有關專家通過考證分析碑文,得到幾個方面的信息:碑文中“特調薩拉齊蒙古民事府加五級紀錄十次文”,意思是上級部門特別調用文山擔任薩拉齊廳理事通判,處理民間事務。此處的“特調”為調班,是清代文官的一種流動任職方式。加級、紀錄,為清代官吏考核制度中對官員的考核獎勵級別,以及官吏在任職期間獲得的獎勵級別,一般標注於官員職銜後,以彰顯其德能、政績。碑文中“加五級、紀錄十次”應為文山所帶職銜;碑文中的“文”,指文山。

  “渠規禁牌”規定了使用水渠的方法及違規的處罰方式。處罰對像是違規取水的個人和管理水渠的渠頭。處罰方式按違規程度分為罰錢、罰戲和稟官究治。罰錢是最基本的處罰方式,罰戲則較為特殊,是清代民間的一種處罰手段,流行於明清時期晉商中。稟官究治是嚴重的處罰手段,要按照律法懲治。

  碑文中所指的水渠管理者為“渠頭”。渠頭是清代專管水務的地方治理人員,又稱“經理水分人”“水頭”“壩頭”。對渠頭的處罰有兩種:耽誤開閉水渠時間要罰錢;渠頭有拘情隱匿違禁者的行為要承擔雙倍處罰。由此可以看出,渠頭作為專門管理水利事務的人員職責明確,水渠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渠頭全權負責,官府只是在發生糾紛或者水渠被嚴重破壞時才出面。

  從碑文中我們還看到清朝中晚期的薩拉齊地區農耕生活圖景:自二月初二日開渠,至十月十五日閉渠,明確規定了五當溝水渠的開閉渠時間,並由專人負責,為農業生産提供穩定而可靠的水源保障。

  “渠規禁牌”碑文中涉及的官職、規則、處罰方式以及用水習俗等,真實反映了這一時期基層社會治理水平、社會關係、民間習俗等各方面的歷史信息。

  二月初二日開渠 十月十五日閉渠

  從碑文中我們看到清朝中晚期的薩拉齊地區農耕生活圖景:自二月初二日開渠,至十月十五日閉渠,明確規定了五當溝水渠的開閉渠時間。渠頭全權負責水渠的日常管理工作,職責明確,為當地農業生産提供穩定而可靠的水源保障。

  文山在五當溝口修建蓄水池和分水槽,將溝水分成兩股,一股入東渠,一股入西渠,沿渠各村莊按“渠規禁牌”石碑上的規定澆灌。(記者 高玉璞 通訊員 劉藝彤)(圖片由包頭博物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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