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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蘭州11月2日電(記者王博)甘肅省出臺專門規定,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通報批評,並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扣分;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甘肅省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若幹規定》近日由甘肅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規定列舉了幾種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情形,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權益的;可能對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行為産生較大影響的;有利于解決行政爭議的;人民法院書面建議或者上級、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規定還明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應訴制度,明確應訴職責,按照“誰主管誰應訴、誰主辦誰出庭”的原則確定應訴機構和出庭人員。行政機關負責人年度述職時,應當包含履行出庭應訴職責的情況。
據悉,新規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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