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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10月1日起試行新規落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
2017-10-01 11:50:2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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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1日電(記者陳菲、熊豐)最高檢機關10月起將按照新的檢察權運作機制辦案。近日,最高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司法辦案組織設置及運作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業績考核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司法業績檔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對落實最高檢機關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運作新的司法辦案機制作出明確規定。三個文件均自2017年10月1日起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司法辦案組織設置及運作辦法(試行)》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要求,結合最高檢機關實際,明確了最高檢機關司法辦案組織的類型、設置和運作機制,細化了檢察官、業務部門負責人、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在司法辦案中的職責許可權,使最高檢機關司法辦案活動遵循司法屬性,體現檢察職業特點。

  辦法指出,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類型及復雜難易程度,最高檢機關實行獨任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的辦案組織形式;檢察官辦案組可以固定設置,也可以根據司法辦案需要臨時組成;檢察官辦案組負責人為主任檢察官;獨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對承辦的案件作出決定或者提出處理意見。辦法還對檢察委員會、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的執行及司法責任的認定與承擔,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的職責許可權等作出規定。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業績考核辦法(試行)》,對最高檢機關的檢察官業績考核內容、方法程式和結果運用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司法業績檔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對最高檢機關履行司法辦案和其他檢察業務職責的檢察官、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等人員,應當建立司法業績檔案,一人一檔,客觀、全面地記載個人業務辦理情況和業績評價情況,並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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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郭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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