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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濫用、窩案頻發:小微權力任性傷農還需狠治
2017-09-24 07:54:32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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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

  十幾年前,山東省某基層法院院長在叫囂手中權力時語出驚人。

  如今,村主任等基層幹部成為腐敗的高發群體,成為前述“名言”的最新“代言人”。

  公開資料顯示,在全國查處的基層違法違紀案件中,村幹部腐敗案佔比七成以上,由村幹部腐敗引發的群眾信訪和越級陳情,佔農村信訪總量五成以上。

  村幹部等基層腐敗案有何特點?小微權力緣何任性?《法制日報》記者近日採訪湖北省沙洋縣人民檢察院,通過總結該院近幾年案件辦理情況,梳理出小微權力犯罪類型及特點。

  權力濫用

  忍了近10年,村民陳凱(化名)決定舉報村支書丁某。

  1997年8月,沙洋縣原蛟尾鎮政府與本鎮下轄的原大廟村村委會簽訂合同,將由蛟尾鎮經管的赤眼湖使用權下放給大廟村,使用時間為1998年起至2013年,為期15年。當年12月底,時任大廟村黨支部書記丁某、村主任梁某決定將赤眼湖使用權發包給村民陳凱,承包期15年。

  2000年,丁某與他人合夥從陳凱手中反租赤眼湖水面養殖螃蟹,不曾想年底竟虧了本。在與陳凱結算租賃費時,丁某稱自己虧了本,連過年的錢都沒有了。陳凱覺得,自己能承包到赤眼湖全靠丁某幫忙,以後還要繼續靠他支援,當場表示給其兩萬元過年費。當年春節前,陳凱如約將兩萬元過年費交給丁某,丁收下後用于過年和其他個人生活開支。

  此後幾年,丁某先後多次找陳凱索賄。

  2002年的一天,丁某主動到陳凱家中,稱自己沒有錢用,找其索要1萬元,後者當場給錢。

  2005年,丁某與梁某見陳凱承包赤眼湖賺了錢,兩人便以其承包赤眼湖幫了不少忙為由向其索要錢財,後丁、梁二人分別得款1.4萬元、6000元。

  2008年,陳凱在丁某的幫助下承包到該村榨洼擋水墻工程後,以1萬元價格將工程轉包給同村村民老張。事後,老張委託丁某將1萬元轉包款交給陳凱,丁從中扣留2000元用于個人日常開支,向陳凱轉款8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8年間,丁某累計收受和索要陳凱賄賂5萬余元。丁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無獨有偶,沙洋縣五裏鋪鎮左冢村原黨支部書記、村主任劉某,同樣因把權力當成“自留地”而獲刑。

  2014年下半年,劉某到當地派出所咨詢外來戶落戶事宜,得知外地人員落戶除工本費外不需要額外繳納費用。不久,在左冢村一次資訊員會議後,劉某留下該村治保主任及會計,對二人謊稱外來戶落戶需要花錢找關係,讓二人按照每人3000元的標準對外收取費用。之後,村治保主任及會計收取外來戶落戶費用5.5萬元,收取外來戶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費用8000元。

  除去為村民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上交村集體賬戶等共計花費9000元,劉某分給村治保主任及會計各3000元後,獨自佔有余款。

  沙洋縣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辦案組成員王軍介紹,沙洋是個典型的農業縣,近年來,村裏青壯年勞動力紛紛外出務工,留下的大多是老弱病殘群體。“年輕人在外打工不知道家鄉實際情況,老年人怕得罪村幹部,不敢舉報,使得部分村幹部長期為霸一方。”王軍直言。

  窩案頻發

  小微權力腐敗,往往是團夥作案,查處一個,牽出一窩。

  沙洋縣拾回橋鎮馬新村原黨支部書記周某明貪污案便是典型案例之一。

  “當村幹部很辛苦,我們每個幹部虛報十幾畝糧食種植面積,套取國家糧食補貼款補貼一下。”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在與村會計全某華、村委會副主任楊某權、婦聯主任徐某榮等人開會後,周某明提出建議。全某華等人對提議表示認可。事後,周某明、全某華、楊某權、徐某榮4人分別實施了虛報糧食種植面積套取國家糧食補貼款的行為。

  經查,從2006年至2014年,4人共計套取國家糧食補貼款3.49萬元,悉數用于個人開支。

  2014年,沙洋縣各村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對種糧補貼資金的發放開展自查和整改工作,馬新村有資金在村幹部個人戶頭。周某明等人解釋稱,有資金在村幹部個人戶頭是因補貼金額不大,數量不多,便于存取,相關款項均用于村集體開支。

  2014年6月,在得知沙洋縣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調取了馬新村賬目後,周某明、全某華等4人主動承認了套取糧食補貼的事實並退清贓款。經公開開庭審理,沙洋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周某明等4人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在王軍看來,涉及農村糧食補貼等惠農政策,老百姓往往只關心自己的那一部分,有的村面積很大,一些機動地(記者注: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時,有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以後可能進行的調整而預先留出的土地)便成了村幹部們的“自有財産”,成為其虛報冒領國家補助資金的重災區。 

  “一個村就那麼幾個村幹部,比如某個事情需要財務支出,既需要會計出賬,又需要村支書簽字,團夥作案成功率才能更高,出了事兒還可以相互打掩護。”王軍説。

  沙洋縣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負責人劉瑋覺得,盡管國家設有諸多制度性管理規定,但村兩委班子成員串通、聯合作案,提高了村幹部貪腐類案件查處難度。

  長期貪腐

  時間跨度長,隱蔽性強,是小微權力貪腐的又一典型特徵。

  近年來,沙洋縣人民檢察院查處小微權力犯罪案件數逐年增加。記者注意到,村幹部們的貪腐時間短則幾年、長則十幾年。

  從會計到村支書,姚某宏任性用權長達11年。

  2003年,姚某宏與沙洋縣拾橋鎮塘坡村村委會簽訂承包協議,承包該村22畝林地,種植意楊樹。2003年至2014年間,姚某宏每年領取國家退耕還林補貼資金。

  2005年,沙洋縣進行二次延包土地確權時,時任塘坡村會計的姚某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該22畝林地以水田名義確權到自己名下。此後,姚某宏先後利用村會計和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騙取國家惠農糧食補貼資金共計2.25萬元,全部用于個人家庭開支。

  “補貼”直至2014年4月止。

  當年,拾橋鎮財政所工作人員根據統一安排,詢問姚某宏是否存在套取國家糧食補貼的情況,姚當即承認此事,並將套取的補貼資金上繳鎮財政所,財政所將相關材料移交拾橋鎮紀委。

  2014年9月,拾橋鎮紀委決定給予姚某宏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15年5月,法院依法判處姚某宏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沙洋縣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辦案組成員熊美歡介紹,目前,國家監管部門賬目核對、群眾舉報、紀委移交等是檢察機關查處貪腐案件的主要線索來源;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的運用,讓線索核查變得更加精準高效。

  “盡管手段增多,但村幹部貪腐仍然存在監管不到位、不易被察覺等問題。”熊美歡説。

  記者了解到,基層領導以及財政所、林業站、扶貧辦等相關負責人、各村村幹部對惠農扶貧資金的發放有著很大的決定權,且相互之間存在盤根錯節的復雜關係,加上項目審批、資金發放及使用、工程承包和驗收缺乏監督,管理漏洞大,極易發生貪腐和權錢交易。

  在王軍看來,由于政策宣傳不到位,村民們對惠農政策了解不夠深入,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這是基層貪腐現象長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此外,一些村民當老好人,明知村幹部貪腐也不會選擇舉報,甚至在檢察機關前往調查時三緘其口。

  金額上升

  盡管貪腐時間長,但就多數小微權力犯罪案件而言,涉案金額並不高。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小官巨貪”趨勢變得愈加明顯。

  “以往可能是幾千、幾萬元,現在是幾十萬、上百萬元。”劉瑋説。

  近年來,沙洋縣人民檢察院圍繞惠農扶貧政策的出臺,從財政資金流向著手,把握涉及惠農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把特殊資金、大額資金的使用作為查案重點。此外,國家工程項目承包監管、徵地拆遷、農村新型經濟合作社申報等逐漸成為檢方重點關注新型領域。

  今年初,沙洋縣曾集鎮張池村村委會副書記李某友、村主任王某彥、村副主任羅某松3人便“倒”在了工程項目上。

  張池村是我國著名的油菜花種植基地,國家設有相關資金扶持,政策允許村裏以農村新型經濟合作社名義發包有關項目,資金用以彌補村集體開支。然而後期實施過程中,項目發包權力淪為李某友等人的“私權”:“有企業找過來,誰給的錢多就把項目給誰,甚至直接找人索賄”。經查,李某友等人受賄70余萬元。

  劉瑋説,村幹部們是各級政策的具體執行者,國家糧食補貼、退耕還林補助、扶貧資金申報等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相關的政策都得通過基層組織落地落實,村幹部們執行打了折扣,直接損害的是國家形象。

  “我們近幾年辦理的貪腐案件中,村幹部等小微權力貪腐佔比達70%。”劉瑋説,對于老百姓而言,有關部門打了多少“老虎”或許僅僅是飯後閒談,而拍了多少“蒼蠅”則是切實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

  劉瑋直言,現實中,村幹部之間相互打掩護是常態,有的地方政府沒有引起足夠重視,覺得基層幹部工作比較辛苦,給點補貼也是應該的,變相成了村幹部貪腐的“保護傘”。

  村幹部職務雖小,卻往往事關大局。

  在劉瑋看來,打擊基層貪腐任重道遠,只有進一步扎牢制度籠子,加強對村幹部監管力度,同時加大政策及普法宣傳力度,提高群眾法律意識,暢通舉報渠道,才能真正讓小微權力貪腐無所遁形。記者 劉志月 《法制與新聞》見習記者 何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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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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