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1日電(記者 高敬)《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品質的意見》21日正式對外公布。意見提出,要堅決防范地方和部門不當幹預。研究制定防范和懲治領導幹部幹預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辦法,重點解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問題。
根據中辦、國辦近日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品質的意見》,到2020年,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品質保障責任體係,健全環境監測品質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實現兩個“確保”,即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當前,地方不當幹預環境監測行為時有發生,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準良莠不齊等因素,導致環境監測數據品質問題突出。意見提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係和工作機制,並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地、州、盟),環保部或省級環保部門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
意見要求,研究制定防范和懲治領導幹部幹預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辦法,重點解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品質監管執法,影響、幹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品質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
對于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品質責任,意見提出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採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意見還提出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並要求大力推進部門環境監測協作、加快提高環境監測品質監管能力等。
中辦 國辦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品質的意見》
環境監測是保護環境的基礎工作,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品質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詳細>>>
由于種種原因,當前環境監測數據品質存在人為幹預導致數據失真的突出問題:例如,地方不當幹預環境監測行為時有發生,如指使相關人員通過幹擾採樣設施等手段竄改、偽造監測數據等現象,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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