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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印發《貴州省公務活動全面禁酒的規定》
2017-08-21 16:39:30 來源: 多彩貴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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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公務活動全面禁酒的規定》

  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省委十項規定,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近日,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公務活動全面禁酒的規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介紹有關情況。

  根據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范圍內的公務活動,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類,一律不得飲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任何酒類,包括私人自帶的酒類。全省范圍內的公務活動,一律禁止公款贈送任何酒類。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日午間,一律不準飲酒。此外,重大外事活動和招商引資活動,確需提供酒類和飲酒的,須按一事一購買、一事一審批的原則,由承辦單位報分管該單位或該項工作的負責同志審批,同時報同級紀委備案。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同時,省屬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對違反本規定的,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管轄范圍內違規違紀問題多發頻發,或者因發生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産生不良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貴州省公務活動全面禁酒的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省委十項規定,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解讀:

  本條規定了“目的和依據”。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公款吃喝是群眾反映最為強烈的“四風”突出問題之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應有之義。黨的十八大以來,全省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將狠剎“吃喝風”作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十項規定的重要內容,持續保持正風肅紀的高壓態勢,“舌尖上的腐敗”得到遏制,但公務活動中違規提供、飲用酒類等問題仍時有發生。發布和施行《貴州省公務活動全面禁酒的規定》,就是要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十項規定,釋放持之以恒糾正“四風”的強烈信號,從源頭上治理違規公款購買消費酒類等問題。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活動,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公務接待、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

  解讀:

  本條規定了“公務活動的范疇”。主要依據是《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第二條。

  第三條 全省范圍內的公務活動,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類,一律不得飲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任何酒類,包括私人自帶的酒類。

  解讀:

  本條規定了“公務活動禁供、禁飲酒類和特殊情況的處理”。《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為了體現執紀必嚴、越往後越嚴的要求,本規定將禁止提供的范圍從煙、高檔酒水擴大到任何酒類,包括各類白酒、紅酒、黃酒、啤酒、果酒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飲料。同時,為了便于群眾監督,也為了避免變通行為的發生,本規定進一步明確“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任何酒類,包括私人自帶的酒類”。

  第四條 重大外事活動和招商引資活動,確需提供酒類和飲酒的,須按一事一購買、一事一審批的原則,由承辦單位報分管該單位或該項作的負責同志審批,同時報同級紀委備案。提供酒類的數量、標準等,要從嚴進行控制。

  解讀:

  本條規定了“重大外事和重大招商引資活動用酒審批、購買的原則和方式”。《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該規定實行單獨管理。本條根據我省實際對上述規定進行細化,日常外事和招商引資活動仍需按第三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全省范圍內的公務活動,一律禁止公款贈送任何酒類。

  解讀:

  本條規定了“公務活動禁送酒類”。主要依據是中央紀委印發的《關于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中央紀委、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印發的《關于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等規定。

  第六條 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日午間,一律不準飲酒。

  解讀:

  本條規定了“禁止飲酒的其他情形”。此類情形雖不完全對應上述公務活動,但工作時間內從事的也是公務,工作日午間飲酒也會對公務造成影響。因此,在本規定中提出,既是重申,也是補充。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解讀:

  本條規定了“違規行為的處理依據和方式”。各種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八條 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管轄范圍內違規違紀問題多發頻發,或者因發生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産生不良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解讀:

  本條規定了“對違規行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的追究”。主要依據是《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第六條關于“黨的建設缺失,作風建設流于形式”、“維護黨的紀律不力”等問責情形的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省屬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解讀:

  本條規定了“適用范圍”。本規定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適用范圍也與兩項法規基本一致。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本條規定了“施行日期”。本規定施行之後,紀檢監察機關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凡發現新的頂風違紀行為,一律按“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從重或加重處分,並倒查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同時,我們也歡迎新聞媒體加強輿論監督,為馳而不息糾正“四風”營造良好氛圍。(記者 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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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陳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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