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的股東馬超、馬永山、馬小平(左二至左四)前往西藏高院,參加案件調解。 受訪者供圖
1999年,馬佔奎等5人將在甘肅開採的50余公斤黃金用貨車運往西藏,途中黃金被公安機關查扣,變賣後上交財政。此後19年,馬佔奎等人多次向相關部門討還黃金未果。今年8月2日,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做出《賠償決定書》,當時查扣黃金的公安機關須對馬佔奎等5人支付1100萬元國家賠償。
馬佔奎等人的代理律師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必須根據生效的裁判文書處理,那曲公安處處理黃金的行為于法無據,法院因此做出了國家賠償的決定。
58公斤黃金運送時被扣未還
1998年,甘肅省酒泉市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黃金公司與自然人馬生福就開採金礦事宜簽訂《承包合同》,馬生福取得該縣金礦的採金權。
此後,馬生福與馬五德等人達成口頭協議,由馬五德及馬佔奎、馬永山、馬小平、馬超共同投資,組織民工開挖採金,共採金58公斤左右。
對于18年前黃金被扣的過程,現年54歲的馬佔奎記憶猶新。“前期投入較大,我們5個股東資金不足,企業難以維係”,馬佔奎説,在聽説拉薩銀行收購黃金後,為給開礦工人發放工資,他們決定將黃金運到拉薩。
馬佔奎回憶,1999年7月30日,載有黃金的貨車途經西藏那曲時,被西藏那曲公安處工作人員查扣,兩名貨車司機同時被扣。在拉薩等待接收黃金的股東馬五德也被警方帶走。
據馬佔奎稱,當年警方扣押黃金和帶走馬五德的時候,並沒有出具任何法律文書。馬五德和貨車司機隨後被取保候審,但黃金一直沒有歸還。
馬佔奎説,5名股東多次向公安機關討要黃金,但均未得到正面答復,他們入股的金礦就此停業。
三度申請國家賠償兩次遭拒
5名股東代理人、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鐵雁介紹,去年6月,馬佔奎等5人聯名向那曲公安處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並要求那曲公安處退還被違法扣押的58公斤黃金。
2016年7月,5名股東收到那曲公安處作出的《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要求他們補充提交案件所涉及的刑事拘留、釋放證明等相關處理情況及有關物品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情況,當年那曲公安處扣押了58公斤黃金,但沒有出具任何扣押物品清單。”5名股東另一代理人、北京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彭紅紅説,因此當事人無法提供那曲公安處所要求補正的相關材料。那曲公安處在法律規定的2個月時間內沒有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2016年10月,5人向西藏自治區公安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16年12月,公安廳以“賠償義務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涉案財物進行扣押、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均符合法律規定,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為由,復議決定不予賠償。
今年1月,5名股東再次向西藏高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
法院作出1100萬元國家賠償
根據法院查明,1999年12月,那曲公安處以涉嫌非法運輸、販賣辦理此案,涉及人員後均被取保候審。所扣押的黃金之後變賣給銀行,所得382萬余元以“罰沒款”名目上交給那曲財政局。
5名股東認為,至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們的黃金來源和相關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扣押的黃金屬他們的合法財産,依法應給予退還。
就此,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馬佔奎等5人請求國家賠償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援,西藏自治區公安廳不予國家賠償的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就被扣押的黃金數量,5名股東申請賠償的黃金重量是58公斤,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那曲公安處出示的證據中,顯示當年交售給銀行的黃金總重量為凈重50.6公斤,此外雙方均未再提供有價值的證據予以佐證。法院認為,那曲公安處當年上交國庫的黃金數量較為客觀。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財産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價款明顯低于財産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法院在賠償決定書中確認,截至目前,全國同類案件均是按照決定做出時的市價價格,來確定賠償標準。經法院組織協商,雙方就賠償金達成一致,即那曲公安處以賠償金方式支付當年扣押黃金價款共計1100萬元。
■ 對話
“有的股東這些年裏已去世”
昨日,新京報記者聯繫了到此案涉事股東之一馬佔奎,他表示黃金被扣除了讓金礦被迫停業外,也改變了他和其他股東的19歲的人生軌跡。
新京報:知道什麼時候可以拿到國家賠償嗎?
馬佔奎:具體時間還不知道,我了解到的是很快。
新京報:這1100萬會怎麼分配?
馬佔奎:每個股東都分一些,大家出股時,每人多少都記了賬。
新京報:拿到賠償還打算做生意嗎?
馬佔奎:也做不了啥生意。給家裏,給孩子生活用吧。
新京報:當年黃金被扣,對你的事業生活影響大嗎?
馬佔奎:各方面損失比較大,工人的工資發不出來就全都散了,礦也做不下去了,這些年我做些小生意還債。
新京報:據你了解,其他幾名股東目前情況怎麼樣?
馬佔奎:有的在這些年裏已經去世了,也有人因為這件事,已經不做生意了。
■ 追訪
處理涉案財産 要憑生效裁判
5名股東的代理律師張鐵雁認為,在刑事訴訟中,對經依法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涉案財物應當及時退還。本案中,當地公安機關的最終偵查結果顯示,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馬佔奎等人案發時攜帶58公斤黃金的來源及行為涉嫌違法犯罪。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停止執行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對于黃金管理的黃金收購許可、黃金制品生産加工批發業務審批、黃金供應審批、黃金制品零售業務核準四項制度。這就意味著,馬五德等人攜帶黃金的行為屬于合法行為,依法不應當再追究刑事責任。當地公安機關應及時退還扣押的58公斤黃金。如果該黃金已被當地公安機關違法處置,其應向馬五德等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律師彭紅紅介紹,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按照生效的裁判文書和法定程式處理涉案財物;在沒有生效裁判的前提下,應當對處于扣押狀態的涉案財物妥善保管,任何機關都無權自行處理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
彭紅紅表示,相關涉案人員被取保候審、被解除取保候審,案件始終移送審查起訴或作出其他處理,賠償義務機關就將賠償請求人的涉案黃金全部予以變賣,屬于違法處置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行為,對賠償請求人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對變賣的涉案黃金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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