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文物局網站消息,國家文物局在相關課題研究基礎上擬訂了《抗戰文物保護利用導則(徵求意見稿)》,現徵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意見。意見稿適用于抗戰文物的認定、保護和利用。意見稿指出,參觀抗戰文物特別是抗日英烈墓地、萬人坑、大屠殺、細菌戰、大轟炸、無人區或相關紀念地時,應衣冠整齊,莊嚴肅穆,禁止大聲喧嘩和打鬧嬉戲。
資料圖:長春各界紀念全民族抗戰爆發80周年。中新社記者 張瑤 攝
意見稿指出,各地文物部門應在組織詳實調查和專家評估的基礎上,將重要的抗戰史跡認定為文物。並根據文物價值,報請各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意見稿指出,下列抗戰史跡可以認定為文物:
(一)抗戰有關重要事件發生地,重要戰場的遺址史跡及戰時重要紀念性建築;
(二)見證抗戰歷史的重要建築物、構築物,抗戰期間各級抗戰組織和著名人物從事抗戰相關活動的場所和居所,抗日英烈墓葬。
(三)反映日本侵略者經濟掠奪、殘暴統治和反人類罪行的重要遺址史跡。
(四)戰時重要土木工程及軍事工事;與抗戰具有明顯關聯的市政建設和基本建設遺存。
(五)其他國家、國際組織或人士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于中國境內進行反法西斯戰爭及相關活動的重要遺址史跡。
(六)其他具有重要意義的抗戰史跡及相關紀念設施。
意見稿指出,體量巨大的戰場遺址、抗戰公路、抗戰航線、工礦企業等相關遺存,以及因事件、生産等形成的具有緊密內在關聯性的抗戰文物群組,可以認定為包含多個文物點的一處文物。
意見稿指出,具有重要價值但主體不存或遺存稀少的露天戰跡地、事件發生地、烈士殉難地、日軍暴行地、集團部落、抗聯密營(址)等抗戰遺址史跡,應依據詳實的歷史記載、深入的現場勘查和親歷者的口述史料等綜合評估和認定。抗戰史跡和環境特徵物證已全部消失的,不宜認定為文物,但應設立説明牌進行標識。
意見稿指出,與抗戰有關的文物如果具有多方面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且其他方面的價值更為突出的,可認定為其他類型的文物,在其文物檔案和對外展示中應體現與抗戰有關的內容。
意見稿也指出,著名抗戰人物的出生地(故居)和抗戰期間的居所,應根據其與抗戰的關聯性確定是否為抗戰文物;抗戰期間建立、已經遷址的抗戰烈士殉國紀念地、烈士墓、抗戰紀念設施等,其原址可視同為抗戰文物。
意見稿指出,抗戰文物的保護,以不改變文物原狀為原則,以真實、完整地存續抗戰歷史資訊及其價值為目的。
意見稿指出,萬人坑、慘案遺址、日軍實施人體試驗和細菌戰場所等侵華日軍反人類罪行遺址,應在科學、規范的考古調查和適當的發掘基礎上進行保護。對發現的遺骨、遺物等進行嚴格的科學技術鑒定,確保證據效力。對遺骨、遺物的保護應有利于證據效力的持久存續。
意見稿指出,抗戰文物的利用應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充分發揮抗戰文物印證歷史、緬懷英烈、警示後人、教育人民、服務大局的作用。
意見稿還指出,國有抗戰文物應盡可能向公眾開放,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依托抗戰遺址史跡建成遺址公園或專題博物館、紀念館等對公眾開放的場所。
意見稿提到,萬人坑、大屠殺、細菌戰、無人區、慘案遺址等,利用方式應以教育功能為主,不宜用作其他利用方式。
意見稿指出,規范和加強觀眾參觀的引導工作,參觀抗戰文物特別是抗日英烈墓地、萬人坑、大屠殺、細菌戰、大轟炸、無人區或相關紀念地時,應衣冠整齊,莊嚴肅穆,禁止大聲喧嘩和打鬧嬉戲。
意見稿最後提出,各級文物部門應組織開展對抗戰文物的定期巡查、動態監測和評估,發現保護利用問題的,應及時整改,並接受社會監督。對因建設破壞、自然侵蝕、保護利用不當而導致抗戰文物嚴重損毀或滅失的,應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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