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太一院物流中心總經理朱某,利用負責管理單位物資採購供應的職務便利,接受供應商賄賂655萬元。物流中心物資科研計劃處處長劉某在參加單位評價小組對供應商審核、評價過程中受賄80萬元。兩人一審分別獲刑10年6個月和3年後,均提出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高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負責人收受賄賂
今年57歲的朱某碩士研究生文化,案發前係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簡稱航太一院)物流中心總經理。45歲的劉某大學文化,案發前係該物流中心物資科研計劃處處長。
市二中院一審查明,2010年9月至2015年間,朱某利用擔任航太一院物流中心總經理,負責管理本單位物資採購供應的職務便利,接受西安君維斯電子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某的請托,為君維斯公司進入航太一院物資供應商名錄,並長期向航太一院供應物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朱某分五次收受黃某給予的錢款共計640萬元。
其間,劉某在向朱某推薦君維斯公司後,利用擔任航太一院物流中心物資科研計劃處處長,參加單位評價小組對航太一院物資供應商進行審核、評價的職務便利,為君維斯公司謀取利益。為此,劉某分四次收受黃某給予的錢款共計80萬元。
此外,朱某還于2011年底,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航太一院物資供應商深圳市世豪邁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給予的15萬元,為世豪邁公司向航太一院供應物資事項上提供幫助。
上訴稱部分非受賄
市二中院經過審理,一審以受賄罪分別判處朱某和劉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以及3年,並處罰金50萬元和20萬元;在案扣押的701萬元分別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在案凍結的朱某名下的銀行賬戶中的34萬元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剩余部分並入罰金項執行。
宣判後,二每人平均提出上訴。朱某上訴認為,一審未認定其構成自首,原判量刑過重。
劉某則認為,他未向朱某介紹過君維斯公司,也未利用職務便利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同時也構成自首。他還稱,黃某給他的80萬元大部分屬于年節饋贈,不應全額認定為其的受賄款。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市高院認為,在檢察院提前將掌握的朱某、劉某全部犯罪事實告知其二人所在單位紀委的情況下,二人由單位紀委工作人員帶往檢察院,不屬于主動投案,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黃某的證言、朱某供述及劉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印證,能證明在航太一院物流中心意圖新增物資供應商的背景下,劉某介紹了其相識多年的君維斯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某與朱某相識。
相關書證表明,在航太一院物流中心新增中間商評價組召開會議研究時,劉某作為評價組成員表示同意新增君維斯公司為物流中心合格中間商,由此可以證明劉某在君維斯公司獲得通過的事項上,的確擁有相應職權,成功實施了利用職務便利為君維斯公司謀取利益的行為。
黃某的證言及劉某的供述均證明,在君維斯公司進入供應商名錄之前,黃某與劉某已相識數年,此間黃某對劉某從未有過大額饋贈行為。劉某分四次收受黃某共計80萬元的行為均發生在該公司順利成為航太一院供應商之後。
饋贈行為雖在年節期間,但明顯超出正常年節饋贈范疇,且黃某也承認係感謝費,故應當認定80萬元與劉某的職務身份和職權行為具有關聯性,屬于賄賂款。
對于其余上訴意見,市高院也均不予採納。據此,市高院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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