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正文
8000萬元買的歷史建築拆除 誰該為文化遺産被破壞負責
2017-06-13 18:41:32 來源: 新華社
關注新華網
微博
Qzone
評論
圖集

  新華社上海6月13日電 題:8000萬元買的歷史建築拆除,誰該為文化遺産被破壞負責?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鄭鈞天 何欣榮

  一位業主用8000多萬買下上海巨鹿路的一棟優秀歷史建築後,將其拆除和改建。雖然相關部門和涉事個人表示將盡全力恢復建築原狀,但有專家稱即便復原也不是原來的建築了,僅僅是造個假古董。

  公眾對此事存有種種疑問。誰該為歷史文化遺産被破壞負責?如何吸取教訓落實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機制?

  一問:優秀歷史建築能否當普通住宅賣?

  目前,公眾比較疑惑的是:既然是優秀歷史建築,那麼其與普通住宅的交易流程是否一致?

  記者了解到,巨鹿路888號是上海第三批優秀歷史建築,保護類別為“四類”,即建築主要立面不得改變,內部允許改變。該房屋係私人産權房,按規定可以正常交易過戶,並于2015年2月依法完成交易過戶登記。

  同濟大學建築與城市規劃學院副教授劉剛表示,“歷史建築”屬于專有名詞,是指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築。優秀歷史建築與普通住宅一樣,在交易流程和環節上不構成特殊性,因此作為業主對其私人産權有處置權利。但由于歷史建築本身自帶法定保護身份,政府部門在交易時須履行“附條件告知”義務。

  記者了解到,該房屋在辦理産權轉移登記時,上海市靜安區房管局與購買人簽署了《優秀歷史建築保護要求承諾書》。承諾書明確:受讓人在使用和日常養護中要愛護優秀歷史建築,不得擅自改動建築的外部立面、內部空間及其裝飾,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的使用功能。

  業主母親、委託人王女士坦承,“購買時確實有簽承諾書,但具體內容記不太清楚了。因為是第一次購買這樣的房子,沒有意識到需要進行報備,也不太清楚具體要去哪裏報備。確實對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疏忽了。”

  “任性”毀壞城市記憶,業主要付出的代價是沉重的:除了承擔應急搶修以及未來恢復原狀而産生的費用,還要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根據《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規定,對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築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並可以處該優秀歷史建築重置價三到五倍的罰款。

  雖然業主表示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理和行政處罰,但是再多的錢也換不回老建築本身。不少專家表示,復建對已經消失的建築本體來説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原來建築的價值已經消失了。

  “老房子已經被拆了,即使恢復原貌,原先的工藝也已很難達到,更無法造出一模一樣的建築。優秀歷史建築具有不可再生性,這樣的恢復原狀僅僅是造個假古董。”易居房地産研究院智庫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

  二問:違規拆除持續數月,政府部門為何未能及時制止?

  一幢建築的拆除和改建,顯然不是一兩天能完成的。公眾普遍的疑問是,相關部門為何沒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這一行為?

  對此,上海市靜安區表示,今年3月31日,“12345”市民熱線接報稱該處有違搭。靜安寺街道城管中隊獲悉後到府查勘,當時房屋並未遭到破壞,也無違搭。5月18日,區房管局收到電話投訴,次日即到府調查,並發現房屋內部結構被拆除,隨即要求立即停工,但施工方拒不配合。經多次聯繫,區房管局于6月2日下午聯繫到業主的委託代理人王女士。6月5日,房管局立案並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違拆事件得到社會關注,源頭是網友的實地拍攝和微博曝光。一位上海市民質疑,“在長達2個多月的時間裏,巨鹿路888號大興土木、天翻地覆,相關部門為何不作為?”

  靜安區房管局局長洪海明的解釋是,要對違拆啟動執法程式,必須找到業主。因為施工方不配合,房管部門通過房地産交易中心調取了産權人資訊,但打過去卻是一家公司電話。一番周折之後,才在6月2日聯繫到産權人代表王女士。巨鹿路一位居民表示,“即使找不到人,也不代表政府可以默許違法施工。為何城管中隊到府查勘後,卻沒有制止這一事件發生?”

  一位城管人士告訴記者,涉及建築類的違規行為,容積率超標是規劃部門管,擅敲承重墻等內部改造是建設部門管,亂搭亂建才歸城管負責。3月底城管到府時,可能確實沒有發現搭建方面的違規行為。“不過,這不是説城管可以撇清責任。作為執法人員,保護優秀歷史建築屬于常識。如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這樣的‘苗頭’,即使不歸自己管,也要及時告知其他部門。這起違規拆除,暴露了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執法人員的能力素質要繼續提高,二是政府內部的資訊互通和協同執法有待加強。”一位街道幹部表示。

  記者調查了解到,目前,不少地方對于優秀歷史建築的管理處于九龍治水狀態,雖然房管、土地、城管甚至環保、消防等部門都有這方面的職責,但結果反倒是歷史建築被拆卻無人制止的事件頻頻發生。

  三問:私人財産處置權利與歷史建築保護義務能否對等?

  顯然,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築業主的行為理應受到譴責。但當一幢房屋被命名為優秀歷史建築後,對于業主來説是否意味著失去私人財産處置權、反而會背上沉重的建築保護包袱?權責能否對等?

  保護優秀歷史建築,並不意味著不能進行改造。一位居委會主任告訴記者,上海灘不少老洋房,內部使用木質樓梯,年代久遠後出現損壞和腐朽,不改造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另外,老建築內部的衛生間等設施,不符合現代人生活習慣,也存在改造的必要。

  王女士也表示,2016年10月,當其準備裝修入住時,發現房子內部已經嚴重腐爛,“房子原來的木質結構損壞得很嚴重,墻體也發生了傾斜。設計師認為房子如果不用硬質材料進行加固,就無法住人。畢竟這個房子已經快一百年了,最後我們決定將房子進行拆除。”

  “有些改造,比如把以前人為隔離的房間重新打通,更加符合歷史建築風貌。所以,對于不涉及房屋外立面和輪廓的改造,我們干涉得比較少。”上述居委會主任説。

  事實上,對于供租住的和私有的歷史保護建築,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于2010年9月頒行的《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明確了保護建築的責任人,即房屋的所有人必須負責。“但是,實踐證明這樣的規定失之粗疏,並不利于將保護工作落實到位。對于私有産權房屋,政府對房屋所有人的硬約束很難落地。”劉剛表示。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優秀建築進行保護,是政府和業主共同的責任。為避免悲劇再次發生,政府還宜正視業主需求,讓業主保護建築的責任和權利對等。

  具體來説,劉剛認為地方政府應該提高監管和服務水準。首先應加強事前監管,在保護歷史建築中提高服務意識,如預判可能發生的破壞建築物行為,在交易前即對業主列出“負面清單”,明確業主改造房屋不能突破的底線;同時在“事中監管”方面,嚴格監管環節的審批和報批流程,加強對業主的指導工作;事後則應加大懲罰力度,避免更多“擅自”改造的行為。

  此外,還有專家建議要注意行政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利用居委會和物業力量,採取定期巡視等手段,完善歷史建築保護制度建設。善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摸清歷史建築的大數和家底,有的放矢進行針對性保護。

+1
【糾錯】 責任編輯: 劉笑冬
相關新聞
新聞評論
    載入更多
    香港:時尚之都的風採
    香港:時尚之都的風採
    葡萄牙首都上演城市節狂歡
    葡萄牙首都上演城市節狂歡
    旅日大熊貓“仙女”産下幼仔
    旅日大熊貓“仙女”産下幼仔
    天山深處,“山地鐵軍”奪路探寶
    天山深處,“山地鐵軍”奪路探寶
    010020020110000000000000011101091121137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