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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在朋友圈轉發這類資訊,最高要罰100萬!
2017-06-04 19:50:36 來源: “工人日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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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提醒 | 在朋友圈轉發這類資訊,最高要罰100萬!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發布提醒:根據新實施的《廣告法》,“朋友圈轉發廣告,要負法律責任。”

  下面是@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的警察提供的案例:

  搶3毛錢紅包幫轉廣告,結果是三無産品

  山東的林女士在微信上擁有幾百位好友,其中一位好友在推銷面膜。前不久,該好友在閨蜜群中發了一個微信紅包,林女士搶了一個:0.3元。隨後,好友就説這是廣告紅包,搶到的要幫忙轉發面膜廣告,林女士隨手就將廣告轉發到了朋友圈。林女士的微信好友看到廣告後,覺得不錯,就買回來使用。哪料到面膜是三無産品,好友臉部過敏了。“她説是看到我轉發的廣告才購買的面膜,要我承擔責任。”林女士説,最後她只好自掏腰包買禮物安撫這位好友,這起因為朋友圈發廣告引發的賠償糾紛才算平息。

  自媒體發廣告同樣承擔法律責任

  新《廣告法》中明確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布廣告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不要以為《廣告法》離我們很遠,不只是明星代言需要連帶法律責任那麼簡單。作為普通人,也會成為連帶責任者,幫忙轉發廣告要“三思”。

  轉發虛假廣告最高罰100萬

  按照新《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如果發布廣告者無法提供廣告源基本資訊,那因其廣告購買産品遭遇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發布者索賠。

  具體到轉發廣告的人來説,如果轉發的廣告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轉發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廣告發布者如果發布了虛假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不收費用,也要承擔責任

  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定,“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是一種廣告的行為。如果轉發者並未收取紅包或其他費用,幫助他人發布廣告資訊,又是否屬于廣告呢?新廣告法已經刪除了舊廣告法中關于涉及“費用”的前提,因此,自然人無論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其所發布的資訊是屬于廣告的性質。

  朋友圈常見六大廣告

  1.“演唱會門票免費送”:某公眾號稱拿到數百張某熱門演唱會門票,加粉絲並轉發就有機會獲贈。

  2.“新店開業,加微信送千元手表”:凡加某微信號,即可得到價值1080元正品手表,配禮盒,支援驗貨,每天限量200個。

  3.朋友圈拍賣:將一件商品拍幾張圖片,發布在朋友圈。請好友出價競拍,到約定的拍賣時間截止,價高者得。

  4.“曬鈔票求代理”:有人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資訊,稱自己銷售某品牌洗發水産品每月可賺很多錢,同時在朋友圈上發一些曬鈔票照片,吸引好友加盟做“代理”大批進貨。

  5.“我家的XXX已經賣瘋了”:部分 “微商”在朋友圈曬出大量出貨圖片,並且自稱“已經賣斷貨”“賣瘋了”“就剩一個了”等等。

  6.曬試吃試用:一些“微商”在朋友圈發布自己拍攝的 “試吃試用小視頻”,並自己評價。

  注意

  新《廣告法》實施後,並不是説只要朋友圈轉發廣告就算違法,如果你轉發的廣告內容貨真價實,就沒問題。如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虛假廣告,比如誇大某個醫療産品的功效,或者謊稱産品獲得了某項專利,遇到類似的情況都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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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薛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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