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23日電(記者靳曉燕)日前,教育部印發《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決定建立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制度,開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市、區)督導評估認定工作。
《辦法》提出: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的對象是縣(含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國家劃定的其他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通過國家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認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發展認定後年度監測持續保持較高水準。《辦法》在督導評估框架的設計、指標的選取、標準的測定等方面,突出“更加均衡、更有品質”。
《辦法》中的評估體係共有“資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品質、社會認可度”四個方面內容。在“資源配置”方面,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學校在教師、校舍、設備等方面的標準化配置水準,同時評估這些指標的校際均衡情況;在“政府保障程度”方面,重點評估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的工作成效;在“教育品質”方面,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普及程度、學校管理水準、學生學業品質、綜合素質發展水準;在“社會認可度”方面,將通過調查,了解學生、家長、教師等對于縣級政府和義務教育學校推進均衡發展成效的認可度。
截至2016年年底,全國已有1824個縣(市、區)通過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國家認定,今年,預計還將有500個左右的縣(市、區)接受認定,屆時合計總數將達到2300個左右,佔全國總數近80%。鞏固基本均衡發展成果,實現優質均衡發展,已經成為這些地區義務教育新的緊迫任務。
■專家解讀
胡欽太(華南師范大學副校長、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
《辦法》提出的評估內容和標準,涵蓋了資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等四個方面的內容,確立了31個具體指標和社會認可度調查的主要維度。與基本均衡評估認定相比,優質均衡發展評估內容設計體現了新理念、新標桿,是新時期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新指南。
辛濤(教育部基礎教育品質監測中心常務副主任)
促進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是撬動教育品質提升的重要杠桿。以往教育品質和教育均衡往往是分開談論的。然而,教育均衡的本質應該是優質均衡,如果沒有高品質的學校教育作保證,教育均衡的表現只是所有學校在一個較低水準上的無差異,那均衡就失去了意義,不能作為高品質教育的特徵,更不是教育工作者所提倡和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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