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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5月2日電 (記者張洋)國家網信辦2日發布新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的許可、運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並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
現行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于2005年施行。近年來,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資訊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資訊等情況。針對這些問題,新修訂的《規定》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規定同時明確,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規定》,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資訊,注明新聞資訊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資訊內容,並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規定》還要求,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資訊內容負總責。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採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採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新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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