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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接觸自行車後摔骨折,車主無過錯也被判賠2萬元合理嗎?
2017-04-25 20:15:2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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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杭州4月25日新媒體專電  題:老人接觸自行車後摔骨折,車主無過錯也被判賠2萬元合理嗎?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陳曉波

  杭州一老人聊天時轉身,與恰巧經過的路人的自行車相接觸後摔倒致骨折。老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路人賠償約12萬元損失。日前,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無過錯,基于公平責任原則,判自行車主賠償老人2萬元損失。

  此判決引發網友關注:“沒有過錯,為何要賠償?”專家表示,在當事人無過錯的情況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是常見的分擔損失的方法,如何分擔,要視實際情況而定。

  轉身接觸自行車摔骨折 老人起訴自行車主

  2016年3月6日,年近七旬的田大伯在杭州市西湖大道紅樓大酒店外人行道上與朋友聊天,年近六旬的徐阿姨推行自行車在人行道上經過該處,田大伯轉身時與徐阿姨的自行車後輪相接觸,失去平衡倒地受傷。

  記者採訪獲悉,田大伯倒地現場無監控錄影。訴訟過程中,看到事發經過的旁人表示,聽到聲音回頭時,田大伯已倒在地上,並未看到事發經過。

  事發後,杭州交警部門出具交通意外證明一份,載明上述經過,確認係意外事故。田大伯、徐阿姨雙方均簽字確認。

  當日,田大伯被送往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他的左脛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共計花費醫療費約3.8萬元。後田大伯對其傷情進行鑒定,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護理期為150日(包括住院時間),營養期為90日。田大伯為此支付鑒定費2千元。

  田大伯認為,徐阿姨嚴重侵害他的權益,故向上城法院起訴,要求徐阿姨賠償約12萬元的損失。

  對此,徐阿姨認可田大伯的醫藥費用實際發生,但認為事故中自己無過錯,費用與自己無關,不應由她承擔,請求法院駁回田大伯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雙方無過錯 判自行車主分擔17%的損失

  上城法院表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均確認了徐阿姨的後車輪與田大伯相接觸後田大伯倒地的事實,但雙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對方存在過錯。交警部門出具的證明也認為該事故係意外事故。法院審理認為,兩人在主觀上均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對田大伯認為徐阿姨存在過錯的主張不予採信。

  “盡管雙方均不存在過錯,但該意外事故的發生與雙方的行為均有關聯,而該意外事故也確實造成了原告損失。”法院方稱。

  法院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即“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即“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應以田大伯損失為衡平標準,兼顧公平原則,酌定徐阿姨償付田大伯部分損失。

  法院同時提到,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組織雙方調解,徐阿姨在調解中表示願意分擔田大伯部分損失,唯對分擔損失的數額有異議,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調解未成。

  最後,法院結合司法鑒定報告、醫療費票據等證據,認定田大伯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合計約11.6萬元,並以此為衡平標準,依法判決徐阿姨償付田大伯各項損失合計2萬元。這筆賠款約佔田大伯的總損失17%。

  法院方稱,今年3月27日該案判決後,徐阿姨于4月6日主動聯繫法院表示願自動履行判決,並于4月8日(上訴期屆滿前)將案款匯至法院賬戶,田大伯亦接受判決結果並領取了案款,雙方均服判息訴。

  基于公平原則對無過錯方判賠合理嗎?

  該案經媒體報道後,引發網友熱議,一些網友認為判決對徐阿姨不公:“沒有過錯,為什麼要承擔損失?”也有網友對法院提出的“公平原則”表示不解。

  對此,中國法治研究院院長錢弘道表示,在現實生活中,也經常會出現該案類似的情形,即雖然出現了損害結果,但當事人沒有過錯。為了化解矛盾糾紛,法院適用公平原則,讓雙方合理分擔責任,在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上有明確規定,也是常見的做法。

  “該案中,原告、被告雙方雖然沒有過錯,但是雙方均確認了被告的後車輪與原告相接觸後原告倒地的事實,這説明被告的行為與客觀結果有一定關聯。這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前提。”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高艷東説。

  北京德恒(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加寧表示,公平責任原則是民事領域的一種分擔損失方法,在損害發生後,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雙方公平地分擔損失。

  “例如,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即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要視情況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黃加寧説。

  錢弘道認為,“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是樸素的權利觀念,但在雙方都無過錯,一方受到損失的情況下,由另一方合理分擔部分損失,從而降低一方受到的損失,合乎倫理,也體現了立法公平、合理的本意。

  “至于如何確定雙方分擔的責任,沒有也難以有具體的量化標準,這需要法官視‘實際情況’作出判斷,包括受損害程度、雙方經濟條件、救助情況、多大程度上可預見到等。”高艷東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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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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