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進一步統一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標準和執法尺度。《解答》共計26條,其中三條涉及年休假,包括:“如何計算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時間”“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如何處理”等。
■ 釋疑
未休年休假天數如何計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工作時間累計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這裏的“累計”該如何理解?《解答》第18條明確,“累計”應指工作時間的相加,其中中斷工作時間予以扣除。對于參加工作第1年的時間“累計”,應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規定執行。“連續工作滿12個月”,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曾經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
勞動者在符合參加工作後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條件後,此後年休假時間以當年度在用人單位已工作時間計算。
如果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未休年休假如何算工資報酬?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的,應如何處理?《解答》明確,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中法定補償(200%福利部分)訴請的仲裁時效期間,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考慮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點,故勞動者每年未休帶薪年休假應獲得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時間從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用人單位不支付時怎麼認定?
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按職工日工資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解答》明確,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與正常勞動工資報酬、加班工資報酬的性質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補償(200%部分)。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支付其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中法定補償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不宜認定屬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記者 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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