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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2017-04-20 20:09:4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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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 題:防“跑馬圈地” 促生態文明——解讀《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新華社記者劉紅霞、王立彬

  礦産資源,國家所有。近日,國務院印發《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決定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為何改革?如何改革?改革將帶來哪些影響?財政部有關負責人20日接受記者採訪,予以解答。

  促進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

  當前,從事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的單位,除一般性稅費外,需繳納礦業權價款、礦業權使用費、礦産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還需繳存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説,現行礦産資源稅費政策對維護國家權益、促進資源節約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比如,礦業權價款只涵蓋國家出資探明礦産地,不利于充分實現和維護國家礦産資源權益;礦産資源開發收益分配缺乏有效調節,地方對礦産資源開採依賴較重;各項稅費定位不清晰;礦山企業生態環境治理恢復責任落實不到位等。

  “建立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是維護國家礦産資源權益的必然要求,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該負責人説。

  防范遏制企業“跑馬圈地”

  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四項改革措施: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建立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在礦業權佔有環節建立礦業權佔用費制度;在礦産開採環節,繼續徵收資源稅;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將現行主要依據單位面積按年定額徵收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産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佔用費,並將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

  “這有利于防范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提高礦産資源利用效率。”該負責人説。

  突出環境治理責任制

  針對環境治理恢復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改革方案明確,將現行各地管理方式不一、審批動用程式較復雜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范、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財政部介紹,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而設立。

  “改革後,將提高企業利用資金的便捷性,進一步降低企業財務成本。”該負責人説,“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企業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將環境治理成本內部化,加強生態文明建設。”

  確保企業負擔不增

  對于企業普遍關心的成本話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原則上不增加企業負擔”。

  比如,礦業權出讓收益對實行招拍挂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企業負擔機制不變;對以其他方式出讓的,企業負擔可能有所增加,但這有利于公平競爭,減少市場尋租空間,保護和節約資源。

  據了解,為了減輕企業尤其是勘查企業的負擔,礦業權出讓收益還可以分期繳納。

  另外,在資源稅方面,改革方案提出要做好資源稅改革組織實施工作。該負責人表示,這將有利于改變稅費重復、功能交叉狀況,降低企業成本。

  保持央地財力格局穩定

  改革方案多處涉及中央與地方收益分享比例調整。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改革保持了中央與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

  具體而言,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由2:8調整為4:6,地方財政由此每年減收約20.4億元,中央財政相應增收。而礦業權佔用費由按礦業權登記機關分級收取,調整為中央與地方按2:8分享,地方財政每年增收約9億元,中央財政相應減收。

  此外,我國2015年以來推行資源稅改革,將礦産資源補償費適當並入資源稅,並由中央與地方按5:5分享,改革後調整為由地方獨享。按2015年測算,地方財政增收約45.1億元,中央財政相應減收。以上統籌考慮,地方財政每年可增收33.7億元。

  該負責人説,調整中央與地方收益比例,可以適當減少地方政府與資源開發的直接利益關係,一定程度上減輕地方政府對礦産資源開發的依賴,減少私挖亂採、賤賣資源行為,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衝動,把保護國家資源的籠子扎得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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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劉笑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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