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出臺實施《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辦法 領導幹部被降職兩年內不得提拔
近日,本市出臺《中共北京市委實施〈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辦法》,為進一步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做好制度保障。《實施辦法》規定,被問責降職幹部兩年內不得提拔。
《實施辦法》結合北京實際,重點對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和問責程式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在問責情形上,重點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從嚴治黨不力等方面的失職失責行為進行了細化。另外,專門對紀委(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提出了相應要求,規定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維護黨章黨規黨紀不嚴,未嚴格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的,也要被問責。
對于問責方式,《實施辦法》規定,確定問責方式時要綜合考慮問責事項的性質、造成的損失、不良影響的范圍等情節,做到權責一致,過罰相當。《實施辦法》明確: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被誡勉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重用;被調整職務的一年內不得提拔;被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另外,《實施辦法》增加了“容錯機制”條款,規定在嚴格實施問責的同時,要注意保護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把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故意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在問責程式上,明確規定了啟動問責的八種線索來源,比如上級和本級黨組織巡視巡查、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黨員、群眾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投訴、檢舉;社會輿論、媒體曝光等。《實施辦法》還明確了問責決定書的具體內容,並制定了《問責決定書》的格式文本。規定《問責決定書》應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生效時間等內容。
本市《實施辦法》依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聚焦管黨治黨突出問題,突出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要求,體現了高度的可操作、可執行性,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要求的具體體現。(京報集團記者 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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