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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寧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長盧子躍受賄一案。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9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盧子躍利用其擔任浙江省東陽市副市長、義烏市市長、蘭溪市委書記、臨海市委書記、臺州市委常委、麗水市市長、麗水市委書記、浙江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寧波市委副書記、寧波市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審批、銀行貸款、公司上市、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盧子躍直接或者通過其家人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7億余元。
庭審中,控辯雙方出示了相關證據,各方進行了質證並充分發表了意見,盧子躍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廣東省和珠海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4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央視記者 奚丹霓 官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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