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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11日電(記者李亞紅)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11日公布的《個人資訊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網絡運營者在我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産生的個人資訊和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向境外提供的,應進行安全評估。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出境數據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要經過安全評估:含有或累計含有50萬人以上的個人資訊;數據量超過1000GB;包含核設施、化學生物、國防軍工、人口健康等領域數據,大型工程活動、海洋環境以及敏感地理資訊數據等;包含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係統漏洞、安全防護等網絡安全資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和重要數據等。
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工作,指導行業主管或監管部門組織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根據徵求意見稿可以發現,評估重點包括:數據出境的必要性;目的地是否有能力及網絡安全保護水準確保數據安全;可能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個人合法利益帶來的風險等。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個人資訊出境,應向個人資訊主體説明,並經其同意。未成年人個人資訊出境須經其監護人同意。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等記錄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等。
另外,徵求意見稿提出,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經國家網信部門、公安部門、安全部門等認定不能出境的數據不得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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