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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將使用執法記錄儀 將于5月1日起施行
2017-03-31 07:08:41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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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我國發布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識設計。新華社記者 王優玲 攝

  原標題:城管執法將使用執法記錄儀

  歷經近半年的徵求意見,用于規范城管執法活動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3月30日,新京報記者從住建部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獲悉,《辦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執法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藥、交管、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去年年初,住建部明確為負責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填補了主管部門的缺位。隨後,住建部開始起草《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于去年8月發布徵求意見稿。本次正式出臺的《辦法》實施後,誕生于1992年6月3日的《城市監察規定》將同時廢止,結束城市管理執法20多年來的法律制度缺失。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辦法》共8章42條,對執法范圍、隊伍建設、執法保障、執法行為、協作配合、執法監督等6個方面進行了規定,明確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是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的,應當同時具備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條件;要推行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協管人員行為;要求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識,加強財政保障和執法裝備配備,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的應用;還應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開展執法活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制度,對行政相對人優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此外,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資訊互通共用機制和案件移送報告制度,建立投訴、舉報等制度。

  住建部法規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將為我國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提供規范,為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提供保障,為地方推進開展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提供指引。

  焦點1 執法范圍

  包括工商、交通等6部門相關行政處罰權

  城管的執法范圍,尤其是其行政處罰權如何劃分,一直存有爭議。本次正式出臺的《辦法》,採用了較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住建部法規司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這樣規定的目的,既是為了嚴格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又為了給城市管理執法實踐留下空間,“只是表述不同,實質內容上並沒有變化。”

  《辦法》對集中行使城管執法事項的條件也進行了規定,要求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與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符合要求條件的,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如何協調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權責關係?《辦法》對此表明,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應當與其他部門明確職責許可權和工作機制。

  焦點2 執法行為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長期以來,公眾關于城管執法行為手段的爭議頻出。對此,《辦法》規定,城管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閱、調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同時要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另外,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也應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辦法》對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也提出了約束,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記者趙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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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陳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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