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 意外事件發生之日為死亡日期

2017-03-15 07:32:15 來源: 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修改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 意外事件發生之日為死亡日期

    今天(1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各個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規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日期。

  3月8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四審的民法總則草案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時間的限制。

  3月10日,全國政協委員、航海家郭川的親屬孫萍表示:“現在郭川的狀況既不能算失蹤,也不能算死亡。但法律上又沒有失聯這麼一説。”孫萍説,家屬從悲傷回到現實中發現,郭川的銀行卡注銷、房産證資訊變更、家庭戶口遷移、申請榮譽稱號等事宜都遇到了很大的阻礙,“公安局説郭川在法律上還是一個活人,只是失去聯繫。”

  孫萍和郭川的妻子發現,想辦的很多事情都需要郭川本人持身份證到現場,而這是不可能的。為此,孫萍去找過公安部門和民政部門,“他們説失聯和失蹤不是一回事,文件上面也有,但沒有一個人能説清失聯和失蹤的明確界限”。

  孫萍期待,民法總則草案對失聯和失蹤的界定作出明確解釋,並進一步確定失聯和死亡的關係。

  此前在草案的幾次審議中,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對因遭遇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提出了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明雯提出,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而不能宣告其死亡,與其有關的民事法律關係將一直處于不確定狀態,例如遺産不能依法繼承、身份關係不能消滅、債權債務關係不能了結,不利于維護社會經濟法律秩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中表示,3月12日代表們審議的草案修改稿中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日期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有的代表提出,死亡日期的確定在保險理賠、繼承等方面至關重要,建議強化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性。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為: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 王亦君 白皓 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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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志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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