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員熱議民法總則草案:保護民事主體權益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2017-03-11 07:41:05 來源:光明日報

  “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著統帥性、綱領性作用。將民法總則草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標誌著最高立法機關編纂民法典的工作正式踏出了第一步,具有非常重大的歷史和現實意義。”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胡毅峰代表説。

  隨著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成為代表委員熱議的話題。

  法治進步的重要標誌

  代表委員們認為,作為編纂民法典的首要一步,制定民法總則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具有裏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

  胡毅峰代表指出,長期以來,對于民事法律關係一般性的調整只有民法通則和相關單行法律,與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民法學術研究水準已不相適應。因此,制定民法總則,編纂民法典,補充立法漏洞,消弭立法矛盾,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實現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意義重大,勢在必行。

  “草案立足解決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健全了民事法律秩序,加強對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將更加有效地規范和指導法院審判工作實踐。”胡毅峰代表説。

  民革中央委員、精英集團董事長兼總裁翟志海代表認為,民法總則草案從“支撐國家治理體係”的角度闡明民法總則的立法價值,體現出民法在我國法律體係中舉足輕重的地位。草案的具體內容,如強調民事權利的重要性、增加胎兒利益保護、完善法人制度、明確法律責任、延長訴訟時效等,均體現了社會對民法制度發展的要求。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邸瑛琪委員指出,民法總則草案是我國法治進步的重要標誌,民法總則草案強調對公民私權的保護,標誌著私法立法達到新的階段。

  “民法總則草案反映了時代的訴求、民眾的訴求、社會的關注,是時代進步的標誌。比如其提出的綠色原則,不僅保護人權,也保護物權,不僅調整人與人的關係,也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這是很先進的立法理念。”邸瑛琪委員説。

  體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理念

  先後三次將草案審議稿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兩次將草案印送全國人大代表徵求意見,四次召開座談會,廣泛徵求法律事務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等各方面意見,草案提請大會審議前,相關工作就已經陸續展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代表全程參與了民法總則草案前三次審議的工作。“從一審的‘毛坯’到現在的‘精品’,民法總則草案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結晶,高度凝結了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充分體現了黨和人民的意志。”他深有感觸地説。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徐建群代表説,草案全面規定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適應我國的現實需求,總體上已經比較成熟,符合我國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讚成修改後提交大會表決通過。

  中國僑聯常委潘慶林委員也期待著民法總則草案能盡快通過。“民法總則草案和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可以説是一本經濟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對每個公民來説,相當于有了一份權利保障書。同時也是一種約束,讓大家知道要知法守法,營造良好社會風氣。”

  蘇澤林代表特別指出,法律用語“本土化”“平民化”是草案的一大亮點,草案在制定過程中,注意使用大眾化的語言,讓老百姓看得懂,使民法總則更加貼近民眾、貼近實際。

  期待草案不斷完善

  作為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代表委員們對民法總則草案有很高的期待。為了讓這部法律更加完善,代表委員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見。

  內蒙古第一機械制造(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白曉光代表説,民法總則草案對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智慧財産權界定、數據和虛擬財産保護等內容作了規定,具有很強的前瞻性,體現了我國民事法律的文明度。

  白曉光代表進一步建議,為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應適當延長訴訟時效的時間,可借鑒國外做法,規定5至10年為宜;對代理民事活動,要在便捷交易的前提下,兼顧交易安全,控制交易風險。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蔡寧代表建議,草案應注意與相關法律的協調統一。草案是將來民法典的總則編,統領物權法、合同法、侵權法、婚姻家庭法等,應當注重頂層和整體設計,保持與上述法律之間的連續性、穩定性,防止出現法律規定之間的矛盾、衝突、交叉,影響民事活動,困擾司法實踐。

  “民事訴訟法修改完成不久,草案還應當注重與民事訴訟法的協調,尤其是一些既需要實體法規制,又需要程式法調整的問題,比如舉證責任分配。”蔡寧代表強調。

  “現實生活中很多和物業有關的問題,都是由于業主委員會的地位不明確造成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工商聯副主席謝經榮代表建議,草案應當將業主委員會定義為“非法人組織”,明確其法律地位,使其發揮更大作用。他表示,業主與物業管理部門之間的關係一直備受關注,隨著人們生活越來越富裕,房産將成為重要財産,業主委員會在房産的使用中起著重要作用,因此在民法總則中應該有一定地位。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民盟中央常委儲亞平代表針對被監護人的財産保護提出建議。他認為,依據草案規定,除父母對未成年人、成年子女對父母之間的監護外,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並不存在撫養、贍養關係,監護職責中也不存在撫養、贍養義務,所以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雙方的財産關係應當清晰,在監護人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被監護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對此,儲亞平代表建議對被監護人的財産登記造冊,以進一步明確監護人、被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加強對被監護人財産的保護。

  (記者殷泓、靳昊、王勝昔、周洪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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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志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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