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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也有繼承權 你想知道的民法總則草案亮點都在這
2017-03-09 07:36:02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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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民法總則要來了 小明為你説亮點

   【民法總則草案解讀】①

  編者按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要決定。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邁出編纂民法典重要一步。

  作為民事領域的根本大法,民法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總則草案包羅萬象,涉及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我們特別梳理了草案中10件與你我生活最息息相關的新規定,請聽小明一一道來。

  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綠色

  1 胎兒有沒有繼承權

  故事

  趙小某的父親趙某在其出生前兩個月因車禍去世,趙某生前以遺囑的形式指定還未出生的趙小某繼承其所有財産。法院認為趙某死亡時,趙小某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遺産不能由趙小某直接繼承。

  畫外音

  胎兒有沒有民事權利?這個問題要是放在以前,答案是沒有。但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損害胎兒利益的案件不斷出現,怎麼辦?對此,民法總則草案有了新規定。

  民法總則草案這樣規定

  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 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點

  胎兒有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草案既考慮到對胎兒自身利益的保護,也考慮到與胎兒贈與、繼承相關的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這一規定保障了胎兒的利益。

  2 六歲兒童可自己“打醬油”啦

  故事

  小輝今年8歲。不久前,某英語培訓機構搞促銷,小明在父母的同意下,與培訓機構簽訂合同,交了培訓費。之後該培訓機構提高收費標準,要求小明補交培訓費,否則就解除合同。在交涉的過程中,該培訓機構還主張小明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一開始就無效,要求解除合同。

  畫外音

  多大的孩子才能從事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孩子幾歲才能簽訂合同?現行法律規定是十歲,不過今後可能發生變化。

  民法總則草案這樣規定

  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亮點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

  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隨著現代生活水準和教育水準的提高,兒童的生理和心智發育水準也不同于以往,現在六周歲孩子所知道的東西遠遠多于以前同齡孩子的認知,他們具備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應當有權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法律行為,這樣的調整,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兒童權益。

  3 “告不告”,你可考慮三年

  故事

  2011年1月3日,賴某向好友撒某借了7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2年。可直到2015年3月,撒某才找賴某要求還錢,賴某拒絕。撒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撒某有權要求賴某還錢,該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013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但撒某卻沒有證據證明在該期間內他曾向賴某主張權利,因此認為撒某的訴求超過訴訟時效,駁回了撒某的訴訟請求。

  畫外音

  民間借貸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很常見,很多老百姓往往因為不懂法,認為有了借條就可以隨時起訴,殊不知法律對訴訟時效是有規定的。為了更好地保護老百姓的權利,草案規定訴訟時效由2年變為3年。如果是3年,撒某的訴求請求就不會被駁回了。

  民法總則草案這樣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亮點

  訴訟時效由2年延長至3年。

  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現實中,由于訴訟時間過短造成的損失並不少見,例如,銀行、金融機構等經常因為來不及請求、忘記或者提供不了證據,導致一些貸款不能及時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延長訴訟時效,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4 孩子不是家長的“私産”

  故事

  10歲的小玲跟著父親邵某獨自生活。但邵某並不把女兒放在心上,經常毆打、虐待小玲,小玲經常四處討飯吃。好心人張女士收留了小玲。相處中,張女士發現邵某曾經對小玲有強姦、猥褻行為,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此後,檢察院將邵某起訴到法院,並請求法院撤銷邵某的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小玲的監護人。

  畫外音

  現實生活中,極少數父母不僅盡不到關愛、教育子女的監護職責,反而會侵害子女的生命、健康安全。這時,就需要法律對父母的不當行為作出回應,甚至剝奪父母的監護資格。

  民法總則草案這樣規定

  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等行為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亮點

  特定情況下法院可撤銷、恢復監護人資格。

  解讀

  趙旭東:實踐中,有時會出現監護人並未依法合理履行職責的情況,會對被監護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續下去會影響監護制度本身的意義。而解決和救治的方式就是撤銷原來的監護人,指定新的監護人。

  5 監護缺位,民政部門來補

  故事

  2015年2月,全國首例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在江蘇徐州宣判。法院判決撤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監護權,並指定當地民政局為監護人。

  畫外音

  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不少人都認為應當強化國家監護職能,在監護人缺位時由政府民政部門及時補位。不錯,這一次,民法總則草案就是要讓民政部門承擔起“兜底”責任。

  民法總則草案這樣規定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亮點

  把民政部門的監護責任“頂到前面”。

  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雖然我國法律已經規定了民政部門的監護職責,但此前卻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民法總則草案的這一修改,將促使民政部門真正擔負起監護人的職責,承擔監護監督責任。

  (文字統籌:殷泓、葉樂峰、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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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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